关于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2 14:4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我局于2023年11月18日对泰兴市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泰税一稽处〔2023〕119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税一稽罚〔2023〕82号),并于2023年11月20日送达。经我局研究决定,撤销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2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税一稽罚[2023]82号
案件名称 泰兴市XX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1.你单位于2015年11月取得由杭州迅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299253.42元,税额为50873.08元,增值税进项税于2015年11月认证抵扣。经检查人员实地检查,了解到你单位与杭州迅辰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200000.00元以及现金支付150126.50元。汇票由洛阳骏马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2月24日开具,银行票号为31300052-28290792。涉案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0873.08元你单位在2016年11月10日已作增值税进项转出,2018年泰兴市税务局风险应对时于2018年3月28日补缴相应的城建税以及附加并加收滞纳金。但该汇票你单位于2016年4月19日收到,已给凡亚东换取现金。你单位账面记载2016年7月10日以此汇票支付杭州迅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根据上述证据认定该笔业务为虚假交易,你单位恶意接收杭州迅辰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房产出租问题。经检查,你单位厂房系2008年从朱荣藻处以86.97万元的价格购买,发票价格86.97万元,房产证办理日期为2008年,载明建筑面积2235.85平米。你单位于2010年度-2016年度将厂房一部分出租给泰兴市煜和服装有限公司使用,2017年度-2020年度下半年继续出租厂房给泰兴市乔曼尼服饰有限公司,乔曼尼服饰法人代表李小民进行服装加工,2021年度继续出租给泰兴市缘吉服饰有限公司使用至今。根据查询到的徐兴华个人账户记录、个人记账本以及承租人李阿龙、李小民、朱吉华笔录三方结合判断,你单位厂房出租的租金是2010年80000.00元、2011年98000.00元、2012年86000.00元、2013年86000.00元、2014年86000.00元、2015年118000.00元、2016年118000.00元、2017年118000.00元、2018年118000.00元、2019年0元、2020年20000.00元、2021年65000.00元。2019年、2020年房租下降的原因为当年度你单位将厂房内部改造,场地一直处于边出租边施工的状态,由于施工原因,给李小民的库存服装带来污染损毁,且一直影响李小民公司正常生产,2019年度未收到租金,2020年只出租到第三季度,最终2020年度租金是20000.00元。经查询你单位申报记录,你单位房产税未如实申报,具体为:从租房产税只在2010-2014年度按11000.00元申报,其余年度未有从租房产税申报;租金收入营业税/增值税在2009-2012年度未申报,2013年度、2014年度按照11000.00元申报收入开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按20000.00元申报收入,2019年度未有租金收入申报,2020年度按照15000.00元申报收入,2021年度按照65000.00元申报收入。
3.你单位采取虚构工资表虚构人员方式多列支出的问题。结合现有资料,2009年度你单位列支卜春梅工资13028元,以后年度账簿未有体现,应调增你单位虚假列支的成本13028元。
4.你单位股东徐兴华长期借款不还……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泰兴市XX有限公司
【略】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少缴的增值税9571.43元、企业所得税702427.17元、房产税75079.47 元分别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11-1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11-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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