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X税稽一罚[2023]7号
案件名称 XX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向XX素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2085854.19元,税额125151.27元,价税合计2211005.46元,向江苏XX酒行集团有限公司开具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268.88元。我局通过实地检查、资金核查、开展询问等方式对你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检查,发现相关劳务人员未与你公司或者XX素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及江苏XX酒行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名为工资,实为劳务费,并非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结合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共计27份,金额2094123.07元,税额125151.2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XX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处罚结果 处20000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5-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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