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专刊】法拍/抵债不动产涉税疑难难住了谁?点燃冬天里的一把火

12月16日,雪后的北京,屋外白雪茫茫,阳光下,闪耀着金色的光;屋内春意盎然,「与案同行」法税疑难应对与解决之法拍/抵债不动产涉税专题研讨会(北京站)第四期,法税小班如期举行。

说起这个议题,小编也是百感交集,话说从2016年就开始接触处理法拍房“卖方税”的问题,七、八年来,其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观点与案例横飞,律师、专家、教授、法官的文章在网络上也比较多,民法与行政法关系交织,司法处理不尽一样,源于底层逻辑的利益纠葛与各方考虑问题出发点的立场差异,所涉“卖方税”问题,直至今天,仍是争议频发,有时候相关方的正当权益也受到了某些行政程序与规则的“掣肘”,当税费金额不明确,规则不清晰之时,如何在复杂多变的情形下,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推进实施效率的角度出发,可说是非常有必要,对于某些个人或企业来讲,更是“迫在眉睫”之事,如何进行权益主张、如何在多方不确定的情形下破局、如何提前规划,这些,都是实实在在需要落地的事。为此,小编也是特邀行业内对法拍、抵债不动产有深度研究的专家杨老师一道,与来自全国各地的伙伴,一同开启这极富挑战,却又充满魅力的业务领域,研信息,讨论可能,分享尝试过的路径经验,实现最优或最有效率的结果,化不可能为可能,这需要业务、法律与税务的整体统筹。
源于实践,长于实践
小编首先与大家分享了自己对接的三个涉不动产法拍、司法执行的案例,其间有喜悦,也有无奈之处,其中一个案例,受让方更是从18年开始,穷尽各种想到的办法,却依然无解。我们期待通过研讨,找到解决的“灵丹妙药”。杨老师(税务领域的资深律师,某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资产界智库特聘专家、某农信合研究所特约研究员,有30+税务经历、30+律师经历,把法律和税收紧密的结合来解释税收疑难问题,特别是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涉税疑难问题)与大家体系化、案例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分享了自己的从业心得,计有400余页的PPT资料,可谓“深、透”。同时,来自广西、山东、北京、河北、成都、河南、湖南等地的律师、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培训专家、业内知名专家等伙伴,齐聚一堂,倾诉烦忧,交流困惑与心得,带着“确定化的可能性”,心怀释然了。虽然是一个小众领域,但矛盾突出,利益影响大,于专业人士来讲,研究的深、研究的透,掌握的可能性多,这可能让问题得到解决,小编从原来结果导向的问题处理思维,到现在的统盘考虑、法律方式方法的综合使用,确实是开拓了视野,在技术、技巧方面,也是“灵光”大发现。
框架性的内容,小编结合杨老师的分享,进行一些列示:
涉法拍/抵债不动产,主要涉及法院、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中心三个部门之间的衔接;而事项又涉及税票、发票、权证三个方面,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是两个主角,通常情形下,被申请执行人,往往此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失踪、无能力负税、不予配合等问题,相关的难题最后只能由“申请执行人”一个人扛了。何解?出钱还是不出钱,不出钱有没有可能解决问题?
法拍税、票、证之难
比如我们聚焦网络司法拍卖房产的十大疑难问题,解决竞买人难以取得发票、不能取得发票如何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再次转让时税前扣除等问题,最终解决买受人办证难的终极问题。
一、包税条款是否有效?
二、税款实际承担主体如何确定?
三、税费承担范围如何确定?
四、实际承担税款金额如何确定?(拍卖成交价款是含税价/不含税价)
五、税务机关申请执行法院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扣除税款如何应对?
六、网络司法拍卖取得资产如何取得发票?
七、未取得发票如何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八、无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如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九、再次转让时无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前扣除?
十、再次转让时无发票土地增值税如何扣除成本?
当然,所讨论问题更细、更碎,比如之前涉及法拍更多的是“包税、包税费、包费、包过户登记时的税费、包之前的所欠税费甚至欠税滞纳金”等情形,其间既有大的方向性的问题,也有“文字描述利益规则”的小空间,站在什么样的角度,思考什么样的问题,发现什么样的有利方面,这确实有专业性的考验之处。好在,当下越来越多的网络法拍,主流从过去的竞拍人包一切税费,发展到现在的税费各担为主流思维,这确实是司法意识的进步,法院不单单考虑到执行的问题,就简单化地把税费甩给竞拍人承担的要求(约定)。这其中的情形会比较复杂,比如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法拍房的流拍率还是比较高的,有的甚至达到85%以上,不得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申请执行人以自己的关联方参与竞拍,那么,当竞拍人竞拍成交后,相关的款项交给法院,在某些省份,法院与税务机关建立了协同机制,要求协助查扣税费处理,此时税款与债权的优先权如何理解、如何争取,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比如我们所探讨的案例,法拍款为1000万元,税费就扣下60%以上,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大打折扣,此时我们要考虑协助执行的法定程序、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协同等,在法之名、之条款,来充分地考虑。
承法拍,走抵债
既然法拍流拍如此之多,那么进入抵债的环节就非常多了,抵债是承法拍的环节延续,还是一个新的司法认定行为,这一点往往非常重要。但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抵债是没有“钱”流转的,而法拍是有“钱”的,如此就进入一个“无钱可扣税”的假设场景中,如此,抵债是不是正当地就进入了“税负各担”的处理中了呢?
在现实当中,债权人或竞拍者面临的办理过户登记时的“卖方税费”问题,有一种是民法之约,“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算自己的总账吧,只是在很多时候,卖方税费是一个大陷阱,都不知道是多少金额,除了卖方可计算知道外,税务机关都不一定算的那么准。当出现超过心理预期的时候,就感觉自己“被冤枉”了!也有一种情形是,当买方负税之后,是一种代为缴纳,此时可以进一步通过民事之诉来求得补偿,当然这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如果不需负税即可过户,这是很多人想去解决的,也是有可能的。
有人说:“我们这里只要有法院执行裁定书,缴完契税与印花税,不动产登记中心就给过户登记!”是,有一些地方确实是这样放开的,不大“计较”这个事,但也有一些地方因为有过玩忽职守罪等案例发生,宁肯不办,也不能“犯罪”,其地方特色非常明显。那么,小编想说:“如果当时约定的是买方负税费,当对方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追缴税费时,在民事上主张权利的时候,该如何面对?”这里就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了。
比如,张三转让房产给李四,当时约定李四包税费(含个人所得税),在过户后,张三没有缴税(当时中介机构给“办”的“阴阳合同”),后来税务机关对张三追缴税款,张三向李四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让李四承担税费。李四此时找到专家,经分析后提出:“当初你们用阴阳合同办理的过户登记,当时税费没发生,是0元,当然不需要我承担!”是不是感觉有一些“意外”呢。法院结合证据,最后支持了李四的观点。
也有的情形下,有人提出来:“我们不过户,直接把房产从债务人处理销售了不行吗?”要说早几年还可能有,特别是当执行裁定下来之后再去这样操作,明显是与事实脱节,产生少缴税的可能,由此也有人因此被追责。但在裁定下来之前,进行债权转让,这是可以讨论的。
也有人提出来:“我用股权形式做抵押,解决不动产直接进行法拍的情形!”这是一种技术方式,能合法地用未尝不可。
小思考,小感慨
当我们用存量房交易的思维与方式来考虑法拍/抵债房的问题时,这本身是存在问题的。交易是基于双方的设权登记,而法拍/抵债是单方登记,特别是金融机构,更像是宣示登记,还是要进一步变卖换钱的。
有时候,我们很容易被某个案例、某个问答所迷惑,因为有时候,我们是没有体系化的分析、法理分析研究的,往往只是在外在应用层面的“皮毛上”下功夫,更缺乏一些技术层面的积累,而别人十余年的研究与总结,很可能让自己少走“N年的路”。遇知识佳人,要做就要有“会当凌绝顶”的决心,大力法税办公室,努力着,在细分领域的极致追求,是一种学习的幸福,也是一种价值的收获,“复制黏贴”不是我们的专长,原创创新是我们的不懈方向。
让专业,惊艳到你我!如果你有此方面的疑惑、交流或培训之需,可以与小编联系吧,186 0112 2942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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