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地税2016年4月涉税信息月报的案例:减资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 例 警 示

一、股东撤资应视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某建材有限公司实收资本60万元,拥有5名自然人股东,2015年1月该企业净资产63万元,当月该公司4名股东按照原投资比例55%原价撤资,该公司将注册资本60万元减少到27万元,由原来的5名股东减至1名股东,该企业对这4名撤资的股东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2016年1月份,主管地税分局在对其辖管企业股权变动涉税风险应对中发现了该企业上述情况,遂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要求该公司对这4名股东在撤资过程中应扣缴的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300余元予以追征入库。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同时该公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在本案中,该企业原实收资本60万元,其中这4名撤资的股东投资33万元,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为55%,2015年1月初该企业净资产份额为63万元,撤资的4名股东,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34.6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其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因此,主管地税分局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企业4名撤资的股东按照每股净资产核定4名股东各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再减去其各自股权原值,计算并追征了该企业应代扣代缴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300元。

 二、“不可移动的房屋配套设施”应缴纳房产税

案情简介:税务人员在税收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某公司的一幢新建厂房自2014年4月29日入账并投入使用,但该公司并未将该厂房配置的消防、照明等设施以及发电机房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税务人员认为上述属于“不可移动的房屋配套设施”应当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该公司账面记录的该幢厂房的消防、照明设施以及发电机房合计金额为181.6万元。对此,税务人员向该公司宣传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其少申报房产税的行为予以补征房产税1.53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的罚款。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该公司厂房配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能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照明设施和发电设施及其房屋等属于应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如果是可以随意移动的,如移动式灭火器材、照明器材等,则不需缴纳房产税。

 三、个人开设假期辅导班如何纳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今年寒假期间,某实验小学知名音乐老师张某1月份在任课班级中招收了10名钢琴学员和10名古筝学员,规定钢琴学员每人收费2000元,古筝学员每人收费1500元,合计35000元,并预收每名学员800元,计16000元,余下费用19000元在2月份授课时收取。张某认为,依据税法规定,经营收入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按月征收标准,不应申报缴税。税务机关认为,张某经营收入超过了起征点、免征额,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并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税法分析:营业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27条的规定,个人举办培训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达到起征点后,应以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张某预收费用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收取余下费用(19000元)的时间,因此应合并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规定:个人无须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按照20%的税率计算;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按照20%的税率计算。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采用加成征收办法,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鉴于以上解释,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征收了张某营业税及附加1155元、个人所得税6400元,并依法加收了滞纳金。

微信图片_20211002221425.jpg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