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偷税”出现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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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确定标准】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一)【偷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追缴欠税】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其他发票】虚开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发票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发票数据的;

(八)【协助偷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

(九)【税务代理人违法】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被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情形】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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