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印发规范委托代征管理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透露的内容触及到核心了!

第三只眼认为:委托代征绝对是当下税务筹划的“大哥大”,看似给地区带来小利益,实际国家失去的是大利益。打破了常规的地域与所得定性,核为一谈,比如一个单位既发工资又发经营所得的情形,你说这咋理解?下面的内容中,有一些点已触摸到了点核心,虽然各地去年清理过,但雷声大雨点小,今年的强化税收征管的国务院文件,提到的税收洼地概念,一些过火的地方,恐怕要收一收了,比如无车承运平台,听闻千亿规模都达到了。当然,涉及洗钱的事,电信欺诈的事,杂在一起,就更复杂了。2021年,代征模式下的创新似乎要受到重点照顾了。

一、清查内容

(一)委托代征协议签订情况

1.代征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各地要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23号)等规定的资格、条件选择代征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委托代征范围,并不得委托下列主体代征税款: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涉税服务机构代征税款;主要提供发票开具应用软件等技术服务或设备的服务单位。

2.代征协议签订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未签订代征协议情况,是否存在签订的代征协议有效期限超过三年的情况,是否存在签订的代征协议不符合税款结报双限规定情况,是否存在签订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未公告和未在税务执法信息平台公示的情况。

(二)委托代征职责履行情况

1.是否扩大范围代征税款。是否代征已办理税务登记、应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缴纳的各项税收;是否代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纳税人税收,特别是代征依法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代征依据交易实质依法确定的纳税地点不属本市、县(区)的税收;是否代征没有真实交易代开发票对应税收。

2.结报缴销是否规范。代征单位是否存在截留税款、不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征税款行为,对逾期解缴税款是否加收违约金。

3.是否违规适用税收政策。是否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扩大适用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是否对已经明确不得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及征收品目进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4.是否扩大汇总代开发票范围。是否存在没有文件依据汇总代开发票情况,是否存在代征税款没有明细申报情况。

(三)委托代征手续费支付情况

1.是否超比例支付手续费。是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比例范围支付手续费,是否存在超比例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正常申报税款作为代征税款计提手续费情况。

2.是否超实际代征税款支付手续费。是否存在将正常申报税款列入代征税款支付手续费情况,是否存在超过实际代征税款向乡镇、街道支付手续费情况。

3.是否接受代征单位不当利益、在代征单位列支经费。在代征税款和支付手续费业务中,是否存在收受代征单位不当利益、在代征单位列支协税护税经费和手续费返还税务机关情况。

二、清查步骤

(一)开展自查自纠(2021.03.22—2021.04.10)

结合清查内容,各级税务局重点自查2018年以来签订的当前依然有效的委托代征协议和2018年以来代征税款、委托代征手续费支付情况,于2021年4月10日前形成清查报告报送省税务局。

(二)省局重点督察(2021.04.11—2021.04.20)

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和省税务局后台分析情况,省税务局组织督察组对部分单位委托代征管理情况开展重点督察。重点检查各地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检查委托代征管理情况。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将向被督察单位逐一列明反馈,被督察单位按照反馈要求进行全面整改。

(三)完善管理制度(2021.04.21—2021.04.30)

结合各地自查、重点督察情况和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对象确定、代征范围界定、适用税收政策等征管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深入分析查找制度规定、制度落实、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漏洞和风险点,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切实防范委托代征管理风险。

三、清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清查是压实各级税务局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责任。要强化征收管理、收入规划核算、财务管理、督察内审及各税费种管理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清查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二)加强整改落实。各地要对存量有效委托代征协议合规性进行全面排查,分类整改。对没有委托代征协议代征税款的,要补签委托代征协议(包括纸质协议和录入金三系统);对签订了纸质委托代征协议未在金三系统录入的,要在金三系统补录。对未在税务执法信息平台公示的委托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要在公示平台及时全面准确公示。对未按双限规定解缴税款的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个人所得税依法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除委托邮政代开发票预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主体不得代征个人所得税。除按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可汇总代开发票的业务外,其他业务不得汇总代开发票。对超业务范围汇总代开发票的代征单位和经查实有虚开发票行为的代征单位要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对发生过超范围代征行为的代征单位限时整改,否则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三)加强监督问责。对清查工作中表面应付、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包庇纵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违规委托代征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开展“一案双查”,既要外查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又要内查税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为税不廉等违法违纪行为。

来源:摘自网络,仅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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