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放马来看 各地纷纷出台公务用车补贴个税政策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的基础上,对该区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这部分补贴从计税依据中扣除,无疑会有利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

事实上,近一段时间以来海南、安徽、山西、河南、陕西也出台了类似补贴政策。请参考本微信列表展示的全部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6日国税函【2006】24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6年4月20日内财税〔2016〕37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2016年3月15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1月18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 121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2015年12月29日豫财税政〔2O15〕82 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15年8月4日陕财税【2015】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7月13日宁政函[2006]123号)

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地方性政策汇总表(中国财税浪子)

各地文件

具体政策规定

特别提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二)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三)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适用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仅适用于党政机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税。


晋政办发〔2015〕 121号

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企业比照机关

豫财税政〔2O15〕82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不涉及企业

陕财税【2015】10号

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企业比照机关标准

宁政函[2006]123号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

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内财税 〔2016〕 376号

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不适用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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