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疑难问题100问】销项税额(销售额)篇-咨询服务出口享受免税的使用情形泛滥

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出口退税、出口免税的优惠政策,笔者发现,对于咨询服务的出口适用免税的业务,由于对“咨询业务”口径的理解过于宽泛,以致产生了一系列的管理漏洞。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 电信服务。

2. 知识产权服务。

3.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 鉴证咨询服务。

5. 专业技术服务。

6. 商务辅助服务。

7.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 无形资产。

对于咨询服务的解释,财税〔2016〕36 号文件当中也有提及: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1】又规定了适用免征增值税的例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 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在业务实施的案例中,笔者注意到的要点是基于上述咨询服务与技术服务适用免税情形下的备案要求,比如,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技术服务,通常要求提供科委的登记证书,而对于咨询服务,要特别注意不是对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服务。

由于涉及办理程序的差异,有的企业认为技术服务办理登记程序非常麻烦,转而签订了咨询服务协议,反正同样能够享受免税,又何必一定要去办理程序复杂的技术服务登记呢?如此一来笔者就疑惑了,对于我们的这些免税备案的要求,如果改个名字就可以轻松地避开操作上的难点,是不是很容易降低财务人员的办税成本呢?对其他方面有没有影响呢?而且大家知道,英文的合同在翻译为中文的时候,都是有很大的转换空间的,关于这一点,笔者也提示相关人员予以特别关注。

在适用政策中,刚性要求是“完全在境外消费”。请注意,有时我们也可能会错误地理解这个范围,比如上面提到的两个不认可的情形,其中之一是“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不予认可享受优惠。比如某个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的委托,对中国境内的市场进行调研,以用于其产品开发满足中国消费者的使用习惯,这受到了税务机关人士的挑战,认为其提供咨询的事项不能针对中国境内展开。这是明显的“错觉”。尽管在服务过程当中,境内一方会对中国的建筑物、货物等进行观察,但是它并非是对这些建筑物或货物提供直接的服务,对于这一点,我们切不可扩大化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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