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疑难问题100问】销项税额(销售额)篇-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不是必须取得发票等合规性凭据

这个问题,核心是企业所得税中的发票取得问题,由于发票是跟增值税相关的,故此,笔者在此结合两者的要求分析一下。

【案例】某企业收到政府的财政补贴 1 000 万元,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条件【1】 ,且企业按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但是在支出的过程中,财务人员之间有了不同的理解,产生了分歧,即在支出款项时,除去人工等支出外,对外采购要不要取得发票,应取得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

【1】“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

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分析:在这儿我们先分析一个问题:不征税收入的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因为不征税收入与支出,前者不并入收入当中,后者不得税前扣除,既然税前不能扣除,还要发票作何用呢?所以,在这个情形下,笔者的理解是并不强制需要发票。至于要取得发票,就不是税上的事了,而是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复核所需。

不过有的时候,笔者在与税务同行交流时,有的人士表达了这样的意见:支出不合规,没有取得发票,就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其实企业所得税政策只是强调收入是不是符合条件,至于其支出如何,或者用支出有问题来反制收入的不征税确认条件,并没有这样的规则。

接下来我们需要分析的是,不征税收入事项处理过程中,采购发生的进项税额是不是可以抵扣。我们可能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往往不是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因此也属于增值税上的不征税项目,由此判断不得抵扣是不是可行?

我们来看,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并没有将用于不征收增值税收入的事项涉及的进项列入不得抵扣之列。财政补贴的收入,政府部门是需要接受补贴的人真实有效的支出的,但是支出中涉及的进项,从量化上来看,属于支出金额,但是支出之后作何用处,没有明确。在这儿是用于抵扣,似乎企业在这儿既享受了财政补贴的好处,又花钱买了进项进行了抵扣,没有将钱花在“刀刃”上。这样理解就不对了,因为支出的款项中,如果对方不是免税收入或不征税事项等情形,其本身就必含税款,其税款在销售方看来,是计缴了增值税的,这就说明,企业并没有两头得国家的“便宜”。

二是,如果我们“教条”地来判断是不是可以抵扣,在没有限制列举之时,必须不能影响抵扣。就算上述的收入列入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其仍属于增值税上的不征税事项,并不改变前述我们作出的抵扣与否的分析。

因此,在国家财政越来越多地鼓励高新科技企业发展和研发投入之时,深度地理解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各自的处理规则,就显得非常有意义。我们希望借此对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作一个横向的比较,并且发现其中的差异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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