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中的这个事项,其实并不是多么复杂的问题,只是笔者认为有必要跟大家交流一下,以免产生误解。我们先来看看财税〔2016〕36 号文件对于建筑服务与转让(销售)不动产情形下的税款计缴表述(见表 4-3)。
在上面的条款中,规定的都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我们发现其中的文字表述是不准确的,但似乎深入分析又是对的。其中对于一般计税方法下,“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款”这句话的表述,“为销售额”没有问题,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此时以此销售额来计算“应纳税额”,这个表述就不准确。因为我们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缴可以这样描述,但一般计税方法下是计算销项税额,进而抵扣进项税额,才会得出应纳税额。或许写者无意,读者有意,对于非增值税专业人士来讲,更可能引起误解。
为此,笔者在这儿提示税务机关人员,特别是国地税合并之后的人员,同时对企业办税人员也予以提示,或许这样才是对文件规定的背后逻辑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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