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笔者在参加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培训时,提及企业从信托公司取得的贷款必须有发票,但是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笔者通过对法规和对增值税应税标准的理解,却发现,依照增值税上的规定,根本不需要开具发票。但这属于2018年度前(不含)适用。
如果2017年度我们的企业在没有取得发票时作纳税调增了,或者我们的财税服务机构据此给客户进行了纳税调增,这就错了,我们来分析一下。
我们要从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适用政策说起。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以后,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计税范围,但是对于资管产品,因为困难重重、利益交错,结果一直到2018年1月1日才开始明确计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可惜的是,这个规定在2017年7月1日并没有正式实施。
《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进一步规定: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有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如果属于这里面的情形,那么,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是不征税的,这在财税〔2016〕140号文件中是明确的,对资管产品的纳税义务人不征税。是不是可以向委托投资人征呢?这又面临着增值税试点的另一个政策规则的限制,即投资人多是非保本地投资于信托计划,这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因为此情形不属于贷款服务,是投资收益的分配,基本上也不属于应税事项。这跟营业税下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认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不需要计缴营业税,而是“穿透”到投资人来交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从这个业务来看,发生了贷款服务,尽管增值税的规则当中并没有“大大方方”地明确不征,但是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征,本身就形成了一个空档期。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不征税,自然不能随意开具发票,支付利息的一方也就没有发票入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发票支持的规定是不对的。不过从2018年开始,就必须有发票了,从银行取得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也是需要发票的,这个规则已慢慢被大家所认可。
笔者曾接触过一个真实案例,某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近期接到税务人员通知,要求就简易征税的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受风控指标的影响,横向比较有差异,就简单化地要求交所得税。增值税是发生环节的税,所得税是取得的手续费,两者的基数在这儿是完全不同的。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