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疑难问题100问】发票篇-网约车异地、非出租专用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前面我们讨论了网约车平台的发票开具创新问题,这里我们探讨另外一个问题,这也是某个客户企业在面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时提出的问题。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规定: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这儿有一个问题:网约车服务是可以开具发票的,并不是网约车司机开,不管这个司机跟平台是不是雇佣关系,都是以平台的名义来开的。但是开具的是什么样的发票呢?比如首汽约车,可以开具机打发票、电子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机打票限于北京自营京B开头牌照车辆,这相当于是出租车发票,对于其开具的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当于是在北京为客户开具的发票,通常也是认可的。

但是如果你是在北京通过网约车预约的服务,申报开具的发票却是天津或者海南的,你会不会认为不正常呢?要注意,其他的网约车平台一般不能开具出租车的发票,通常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果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也认为不正常,不让企业税前扣除该怎么办呢?

笔者认为,北京的网约车人员,接受天津某企业的安排,提供了在北京当地的运输服务,焦点问题是天津的公司要不要在北京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在税法上,并没有对异地运输业务在运输地履行纳税义务的地点规定,即可以异地提供运输服务,至于依据网约车的约定,在北京提供服务的要有北京市的资质等要求,这是行业监管方面的条件,与税法没有关系。

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开具品目上,开具的是“客运服务”,这也没有问题啊,确实是客运,简易计税开具的征收率是3%,形式要件也合规,所以也不是说开具不合规。

再来看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了税务机关允许开具的发票,税务机关在所得税上认为开具的不合规,这个首先要评估一下,开具的发票是不是违反增值税的规则,目前看并不违反。同时我们也看到国家对于货运小规模纳税人及其挂的平台公司,允许在异地税务机关代开,运输就是以方便开具为准,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运输行业的规定是基于鼓励产业发展,减少纳税成本,以服务为导向的大好举措,尽管对传统增值税观念提出了挑战,但不失为经济服务的工具。

北京的税务机关质疑企业税前列支网约车费用问题时,是认为企业的人员明明是在北京接受的运输服务,却提供的是异地的发票,票据的合规性有瑕疵。其实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考虑,只要这个企业能够开出发票,且有相应的业务举证资料说明发票是与业务相关联的,就宜认可,毕竟从所得税的角度来评估发票开具的合规性,还差着一段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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