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疑难问题100问】发票篇-商业模式下的“发票”创新,例如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专用发票,可预见的风险有多大

一直以来,由互联网平台发起的共享经济,无法从根本上明确纳税主体,更无法解决发票的开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似乎是一种新的尝试。下面我们结合几种商业模式进行一些分析。

网约车平台的发票问题

打车平台的发票提供,直到网约车新规出台,才明确了服务是基于平台提供的基调,由此网约平台开始自开发票,视为自有服务。

在图3-3所示的平台上,司机与平台的关系是不清晰的:可以认为是劳务关系,也可以认为是运输服务的第一次提供,打车人是平台的转运输客户。

 屏幕快照 2020-02-12 上午10.47.17.png

平台开具的运输服务发票,按照公共交通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因为注册司机个人是无法代开专用发票抵扣的,6%计税明显是不划算的。而且这些司机也无法一起全成为个体工商户。

在这种商业模式中,我们认为:

平台是作为自营业务处理的,平台开具发票,纳税申报,对于二次提供的运输服务是不是虚开专用发票呢?有的人士可能认为并没有参与实际服务的提供,这是一种误解。货物的生产与销售在分离时,也没有说必须自己生产的才是真实的销售行为,服务一样是可以倒卖的啊,比如提供的餐饮外包服务。

这种模式下还有一个痛点就是个税的代扣代缴问题,这一点,恐怕我们只能看各地的处理了,或许有的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给予了一些简化核定的计缴扣缴方式,但是这绝对是网络车平台的“痛点”。

互联网物流平台的创新

物流平台不能提供发票,恐怕历来也是痛点,但是基于国家产业的鼓励政策,以及税收政策“放、管、服”中的服务创新,现在有了税收政策的创新性支持,毕竟,用传统的增值税管理模式来解决互联网的事,确实需要胆识。好在政府持续鼓励创新,这是值得创业者庆幸的大好事。对于满足试点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来讲,其模式如图3-4所示:

 屏幕快照 2020-02-12 上午10.47.52.png

物流平台,代小规模纳税人向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用于抵扣,这儿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用自己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自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估计这儿物流平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心了,因为有税源转移过来了。

服务收入仍由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在平台所在地代开专用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冲抵申报的收入;同时这个平台也很明确,纳税人仍是小规模纳税人,并不是平台。平台相当于是“活雷锋”,代收代缴相应的税款。

但是这个模式并没有解决个人的问题,即个人运输户的问题,这仍是一个痛点。首先,办理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对于个人而言是无法达到的要求,只有通过诸如个体户的方式进行转化处理。

税总函〔2017579号文件规定了适用的范围: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注册为该平台会员。不过,我们也注意到,对于个人司机,存在挂靠开发票的情形,一些地方通过财政通过招商,但是对个人司机的款项其个税如何扣缴必然存在问题。

开设门店自开发票的情形

这个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淘宝开店模式”了,进驻商家或个人各做各的,无论有没有发票。类似的还有如“猪八戒平台”,是基于微服务提供的平台,笔者曾在上面委托办理过业务,发票的开具确实也是一个痛点,好在金额较小,可能有的单位就用别的发票代替报销相应的支出费用了。

综合来看,如果由平台自开发票,相当于是自营业务,对外采购涉及抵扣、成本,还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大问题。

对于上述模式中,能否借鉴平台方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开的形式解决自己入账的问题,也是边行边有争议。当下除了保险代理人可一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之外,其他情形下,有代开普通发票的情形,解决的是税前扣除的发票问题。物流平台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更是个案,无法借鉴。互联网平台交易模式,让交易透明化了,而之前可能私下结算的业务款项,就不能再在账外循环了。要互联网创业,本身也是强制化的合规之路,是一种“被逼”与“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如果某个老板认为自己的信息系统很厉害、特别难以破解,恐怕这只是个人的自我感觉,大家知道,我们平时的支付信息、外卖信息,已经暴露在税务机关面前,不需要突破企业设置的服务器,很容易就可以确认收入的数据,差异是很小的。支付习惯的改变,基本上让一些小业户失去了账外隐瞒收入的抵抗手段。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