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疑难问题100问】发票篇-“走逃”户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责任只能由购买方承担吗

税收上的责任绑定,似乎正在影响增值税的计税链条。在2016,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至今仍在发挥重要效力的征管意见,让众多企业面临一个新的挑战,即来自供应商伙伴的“信任挑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是是非非,站在法律角度、遵从角度与商业角度,或许会得出不一样的观点。下面我们来讨论几个相关的问题点。

问题一: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有没有“关联责任追溯”

比如A企业销售货物给B企业,结果A企业在20187月开具了1000万元的发票之后,就消失了,老板资金链断裂,B企业真实地从A企业采购了货物,并且取得了可以抵扣的专用发票,已经抵扣160万元。

20189,因为对方失联,系统推送过来了走逃凭证的信息,B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电话通知B企业,要求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我们先看看企业所得税。在上述案例中,如果A企业失联了,企业所得税欠缴,甚至逃避缴纳,一点也不影响B企业计缴所得税。但是因为上述的事项发生了,税务机关遵照公告要求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当下就是这样的操作口径,而且从笔者所掌握的案例看,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追溯到7月重新申报,进项税额减少160万元,并要求缴纳滞纳金。对于企业所得税也不允许税前扣除,这就是一张发票导致的“风险”。

虚开的发票,其一,如果购买方有买票行为,自然上述的处理必须遵照,且可能还有刑事责任;其二,如果是善意取得专用发票,此时补缴税款,但并不需要计缴滞纳金,在所得税上,各地操作不一,法院判例也有不同的结果,有的认可有的不予认可,因此只能做出有利的争取了。

问题二:怀疑就作转出引起的争议

文件中提到在怀疑对方存在虚开的情形下,就可以将销售方开具发票列入异常,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据此让纳税人作转出处理。注意,这种情形下,多数是怀疑有问题,这个对于纳税人似乎有些不公平。

对于核实之说,由于缺乏较好的复核与落实机制,在操作上往往就陷入了不抱期望的等待。于此,纳税人就想通过一些方式进行应对,比如有的企业通过关系沟通就是不予认可,或者是以复议甚至诉讼来应对税务机关口头通知的转出处理。可能有的情形下,税务机关确实会放手不管,但是对于众多企业来讲,还是要进一步完善规则,包括保护规则。

问题三:增值税的抵扣与销项计税的关系是特别的

比如销售企业当期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采购方进项税额为上述的100万元,销项为0,此时我们会看到,当期销售方应纳税额为20万元,采购方抵扣100万元并且形成留抵税额。

在这个逻辑中,并不是销项计缴多少,进项才能抵扣多少,本身这就是各自计税的过程,如果纳税人不存在走逃异常,即使是长期欠税,也不会产生上述的转出处理,因为只有基于发票发生的事项才触及转出的处理。

或许公告本身是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为原则颁发的,其对于增值税的抵扣规则的影响,已超过了我们设置的计税逻辑,期待财税部门能进一步基于服务导向,借助信息数据,及时有效地给购买抵扣方做出有效的预警协助,本来公告也并非以多征税为导向,此举确实打破了一些合谋虚开发票的行为,但是总有“误伤”,我们还是要保护本分经营的纳税人的利益。

不过我们观察到,已有上市公司通过民事赔偿责任来化解一些“走逃”(失联)商业活动中的风险,比如下面的案例,大家可以有效地借鉴,并在未来的合同商业条款或担保责任的规划方面,进行有效的实践,这是纳税人可以优先有效落实的,与其与税务部门进行不确定的争议,倒不如强化自身的识别与应对风险发生的手段。

【案例】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720日发布公司债年报,披露子公司2014年取得并认证抵扣湛江鲁粤粮油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为271.79万元)因被认定为失控发票,2015年被追缴增值税271.79万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增值税附税)326150.44,加收滞纳金27491.76元。

上述因收受失控发票所补缴税款、滞纳金等造成的损失3397712.99,经诉讼、法院判决由开票方承担(并追加利息)。“我公司已经正式启动诉讼程序,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要求对方承担增值税发票失控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3397712.99,上述税款损失自2015331日起至实际赔偿原告之日止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暂算至2016918日为252185.81),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649898.80元。该诉讼已于2017213日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判决我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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