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疑难问题100问】发票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服务的虚开面临的取证难、判断难问题

我们以前面临的虚开发票的判例,更多的是货物类销售业务,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其证据的举证有迹可循,且可以通过物流信息落实到位,也可以从数量上得到验证,在最终的定案方面利于做出判决。但是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服务纳入了增值税体系,这就对增值税的定价水平、是否发生提出了无法验证的现实问题,而且在最终的举证方面,无疑会增加很大的侦查、确认成本。

情形一:是否发生、定价高低难以验证与评估

服务是否发生,是判断虚开的一个主要因素。比如某人撮合了一笔生意,提供了咨询服务,收取10%的服务费,这跟我们一些平台融资提供财务服务也相当啊,此时比如金额是500万元,这个认还是不认?对于演员的费用,政府部门倒是限制最高标准了,但是服务费并没有限制啊。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服务是否发生,发生的金额是多少?在此情形下开具的发票,如果税务人员怀疑其真实性,如何来突破质疑?这可并不是仅仅凭感觉来处理的,有时即使用了反避税的可比方法,也不代表可以否定某个交易业务的真实发生,只能对价格产生影响,而且如果纳税人用非关联方交易来反驳又该如何处理呢?

当下对于股权转让中核定价格的方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A的规定,显然是超越了是否以关联方交易为前提的价格核定,似乎于纳税人会产生“误伤”。比如以净资产来作为核定的基准,没有考虑特定情形下“甩卖”的情形,却还要按核定计缴个税,本身存在一个逻辑不足的问题。

情形二:发生后的成果交付问题

上面我们提到,既然存在无法取证的问题,是不是税法就要求纳税人必须保留相应的凭据说明服务发生的真实性呢?如果从所得税的角度,最好是有相应发生的支持证据。但是增值税上并没有如此多的验证要求。对于货物交易,之前税务机关使用“票、款、物”关联验证,同时查看是否有资金回流等情形。服务发票的虚开,无疑对于如何判断提出了考验。

从可能存在的情形来看,服务发票的虚开,不可否认,在现实当中肯定是存在的,这可以理解为是转移利润,或者一些利益交换产生的这么一个没有发生交易情形下的开具发票结算的服务业务,此时如果纳税人真的准备了相应的服务成果,比如开发了一个软件,提供了一个技术诀窍,这些如果有相应的证据支撑,且适当配比了经营的活动,笔者认为,从实际到形式,从形式到虚开,这中间的问题,是下一步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都会频频面临的问题,当然对于纳税人,也不宜“大胆筹划”,对无法取证的困难过分相信。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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