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疑难问题100问】发票篇-劳务派遣公司的差额简易计税为何存在大量的虚开发票行为

最近笔者听闻一些地方的劳务派遣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在税务检查中被处罚,我们在跟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合作中,要知晓如何防范风险,更要知道筹划背后的“红线”风险。

劳务派遣公司所享有的“优惠”政策选择

我们先了解一下劳务派遣公司在增值税当中的计缴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劳务派遣涉及差额扣除,而扣除的部分往往存在人为调整的空间,比如增加虚拟人头,减少个税成本,即使差额掉的部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也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税前扣除的。其实关于差额扣除开具发票,多有操作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税务机关及时关注并防范此类风险。

对于劳务派遣,还可能存在减少社保费支出的问题。比如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在社保基数低的地方,派遣人员在工作地缴纳社保的意愿也并不强烈,随着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全面开始,社保费的缴纳就成为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需要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在此附上《虚构劳务虚开发票企业受罚30万》(2017-07-02,《大连晚报》)的报道内容供大家参考。

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查处某科技公司虚构劳务虚开发票案件,做出追缴企业所得税33万元,加征滞纳金,对其偷税行为和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此案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稽查局对该科技企业取得的发票进行检查,查明20122013,某服务企业向其开具3张服务业发票共计128万元,3张发票已作为劳务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经查验,3张发票均为真票。服务企业负责人陈述,他确实在与某科技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为其派遣了劳务人员,并按合同规定收取了劳务派遣费用,为其开具了发票。检查人员请求银行协查服务企业开户银行,结果一下子发现了猫腻: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前述科技企业于2012年至2013年分3次将资金打入该服务企业账号,服务企业在收到资金后,扣除4%的费用,将剩余资金又全部转入科技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账户。稽查人员带着证据,再次与该服务企业负责人核实时,其终于承认了虚开发票的事实。第三稽查局依法对某科技企业的违法行为做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

笔者最近留意了一些对于员工福利的筹划平台,倒不是直接相关劳务派遣,而是通过拆分员工工资的方式进行福利筹划,降低税负。其基本的模式是这样的:

改变前:单位直接给员工发放工资,比如每个月20000(见图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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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后:发放方式为直接与间接并存(见图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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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直接给筹划平台10000,筹划平台开具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给单位,发票的开具形式为差额或全额方式,税额往往非常低。双方签订服务协议,10000元单位计入服务费用。

(2)单位给员工发放工资10000,10000元计入工资薪金,以此计缴个税与社保。

(3)筹划平台给员工消费积分或额度,甚至直接提现给员工,员工此部分没有个税。

从形式上看,这是一个很“完美”的解决方案,毕竟可以节约个税啊,而且社保的基数下降也是有利的。这个方案的关键之处在于“服务的形式”与“发票”,筹划平台为单位提供了什么服务?这个服务是不是“员工的一半功能”提供的?10000元难道是代开工资的服务费吗?单位的10000元是不是仍是工资?毕竟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还是20000元。

理解了这些问题,恐怕我们就知道了这个形式的不靠谱,质疑点包括:一是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二是单位的10000元入账科目的真实性问题,三是差额开具的发票,是定义为人力资源服务才有差额,如果依据经纪代理,甚至是技术服务费,明显与事实不符。对于这样一个脱离了基本事实的模式,大家就知道其风险如何了。合同真实性,业务真实性,工作内容真实性,三者校验即可发现风险,说大的责任,虚开发票一项就够大的,这是形成“筹划”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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