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与税】老板还需了解的税收规划问题-企业被收购或接受增资情形下如何纳税

摘要:一个企业单靠自己的努力是很难成长起来的,现在的竞争非常激烈,企业要借力资本。一个企业被收购也好,被注资也好,都是一种价值的交换,但是在税的处理上,特别是在个税的处理上,这两种方式的处理却不尽相同。

现实当中,真正自己壮大成长为伟大企业的案例还是少数,很多企业都是在不断融合、合并中走向终点的。于此,现实中会接触到很多股权变更的问题:

(1)因为近亲属之前的财产分配、继承、赠予等原因进行的变更;

(2)因为引入新的投资者发生的变更;

(3)因为股东退出发生的变更;

(4)因为被合并发生的变更;

(5)因为诉讼产生的法院判决变更等。

在这儿我们主要关注一下个人投资者发生变更或引进投资者的情形,这两者之间还是有非常明显的差异的(见表6-2)。

表6-2

上.png

我们先来聊一聊股权转让的涉税事项(见表6-3):

表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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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讲,股权转让并不缴纳增值税,这一点,在未来可能会存在变化,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增资的问题:

增资并不是接受增资企业的所得,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只需要就增资部分计缴印花税,按万分之五的50%计缴。于此,大家可以发现,增资中并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是,有观点认为,相对于原来的投资者来讲,增资本身稀释的股份是股权转让,这是明显的误解。在当下并没有存在质疑其公允交易的规定与反避税法治基础之前,所谓的征税是某些专家或人员想出来的,小编并不认同,尽管有其理,但并没有其规。

对于“公允增资”与“不公允增资”的问题,我们用表6-4加以说明:

表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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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大家主要明确一点:什么是个人所得?如果一个公司不断有利润增加,但就是不分红,此时是不是也认为个人实现了所得呢?非也。只有分配股息红利了才是个人所得,彼此的利益是分离的。所谓的不公允增资,也是有其合理商业因素的,比如新进来的投资者就是业务能力强,会持续推进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目前关于所谓的稀释视为转让的观点,试问,我们的上市公司有定向增发,也有一些创业企业引入高溢价的风投,有几家缴过税?又有几家被税务检查要缴税?所以大家日常接触更多的是“小企业”的问题,因为没有所谓的力量与影响力去做应对,有时也认识不到位,如果对于一个上市公司出现这样的征税结论,估计媒体也会对此做扩大化解读,相应的责任是担不起的。

相信涉及股权转让,对于股东来讲,缴税心里会有一些“不舍”,这里面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对方愿不愿意考虑个税问题并且多付款,因为未来税务检查找到的被转让企业,后面的股东仍需要面对这个问题,虽然并不是纳税人,但是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二是,可以考虑在转让前规划调整投资主体,比如个人转到公司、合伙企业等。

对于股权稀释,将其视为一个风险事项管理即可,如有挑战,可以从容应对,但是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来看,随着反避税手段的加入,会产生对税务机关有利的转化。

我们的建议

小编曾接触过案例,某老板想通过“阴阳合同”转让股权,即一部分钱通过正式合同签订结算,另一部分通过私人账户结算。对于这种情形,私人账户结算确实没有纳入正常可行的检查范围当中,尽管有的地方也试点与税务机关交换信息,只是小编认为,在征管法没有授权之前,纳税人的信息应受到尊重与保护。这种订立“阴阳合同”的方式是明显的偷逃税款行为,只是税务机关单独行动是不好直接检查出来的,而是需要多部门合作方有成效。小编倒认为,减少用“野蛮”的方式筹划纳税,或许也是企业家们迈向更大成功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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