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与税】老板经营企业中的“公私分明”问题-个人资产无偿给企业用的问题

摘要:股东个人资产无偿给企业使用是挺多见的,但是税收上可能就会存在处理不到位的问题发生。

对于一个创业人来讲,有时成立公司后,有一些资产仍是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的。比如小编接触较多的情形是,老板个人名下的车,常常有用于工作的情形,此时老板往往把加油票、年检费用、保险费用等拿到公司报销,这种问题在网络上大量出现。其实这才多大的问题呀,只涉及一点个人所得税,而很多专家给出的建议是签订租车协议,象征性地给一点费用,但是约定汽油费由公司报销。在较多的企业,甚至包括央企,有一些员工可以报销交通费,往往是凭加油费发票报销。

前几日,有一位伙伴专门咨询小编:“我们分公司有两个人员是集团派遣来工作的,其租房的费用,我们直接列在福利费中,有没有问题?”

小编想说的是,这些人员是作为工作关系存在的,而与其相对应的是,公司提供了宿舍作为工作的一个辅助条件,本身视作给员工的福利也未尝不可。但小编给的建议是,如果真的是为临时性的工作人员提供的宿舍,其实是一种雇佣成本,列入租赁费也应是可行的,因为计入福利费时,很容易让税务人员定性为个人所得。小编认为,不宜一刀切地处理为只要是个人得到了利益就要视为个人所得计税。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老板用车的油费,在一定的证据下,还是可以让税务人员认可为业务性支出的,并不应按给老板分配的股息红利计税处理。但这些都是小问题,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一些大的事项。

来看小编接触的这个案例:某企业是一个家族企业,父亲与女儿共同占有股份,但是母亲个人名下有数项专利技术,一直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反正是一家人,“肥水不流外人田”。其实这真是两码事。我们倒不是担心税务机关向个人发起反避税挑战,认为个人为何应收费但不收费,从而减少了国家税款的缴纳,这种情形更多是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挑战,鲜有发生对个人反避税的事项。但是这样做,在税务上会有什么问题呢?

通常意义上看,个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存在溢价算为所得,可以一次或分五年计缴个税,同时按照评估后的价格记入所投资公司的账面上,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扣除。也可以不出资,直接由个人授权给企业使用,按20%特许权使用费计算个税,同时在企业税前扣除。

我们的税法对技术出资有特别的激励性规定,即如果是专利所有权出资,个人所得税可以暂不计缴,待将来转让股权时才一并算总账,但是出资环节的资产评估价格,在公司层面是可以作为摊销计入税前扣除的基数的,这就是一个有利的操作方式,更是政策所鼓励的结果。

个人股东与所投资的公司之间,支出往往难以分清,比如有时个人支出的费用也并没有到公司来报销。对于一些小额的支出,小编认为并不必过分强调归属,但是对于一些重大的资产使用,必须考虑是不是有偿,有偿之后是不是可以选择有利的税收处理方式。

我们的建议

小编想建议的是,如果个人股东编造一些虚假的支出,从公司“套钱”,这本身就是性质造假问题了。现实当中,多有这样的情形发生,比如股东家里购买的物品,开为公司的名头,此类情形发现了,往往是直接视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处理,但如果涉及虚开发票,特别有的公司财务人员还因抵扣之需,让高管开专用发票,性质就严重了。

还有的地方因为涉及个人购房、购车的限制,也存在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个人使用的情形,尽管有一些地方对这种问题也设置了一些条件,但这也是一种“筹划”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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