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与税】老板经营企业中的“公私分明”问题-股东借款给企业的涉税问题

摘要:股东的钱借款给企业,或投资给企业,是不同的两个行为。比如有的人认为要规避增值税,所以用投资再减资的方式进行。其实很多时候,对这些所谓的财税技巧,仍需考虑操作的运营成本。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股东借款与投资涉及的税项内容。

现实当中,股东借款给公司,或者投资给公司,结果都可以是注入资金到企业当中,企业据此有资本可以运营。在这两种方式中,税务处理有何差异呢(见表2-2)?

表2-2

事 项

 

投 资

 

借 款

 

投资行为

 

就增加的资本额50%计算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属于企业缴纳的税项,与股东无关

 

无税项

 

取得回报方式

 

股息红利,计算20%个人所得税

 

借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计20%,利息的增值税计3%及通常计12%的附加税费,此时多需要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给企业入账税前扣除

 

收回投资

 

收回投资超过原出资额的按20%计税,低于原出资额的计为投资损失,不涉税退税与计税

 

收回本金,不涉及税款

 

期限

 

股息红利没有必须的分红时间要求

 

通常需要约定,确实有无息借款的,但是税法并不强制一定要收取利息,也并不认为这是违反规定的行为

 

风险

 

投资,相当于属于公司的资产了,需要对其债务等承担责任,最后才看是不是有剩余资产可供分配,有时甚至发生破产

 

属于债权,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程序

 

通常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通常只签订借款合同

 

股东借款给企业是很普遍的现象,包括一些房地产企业,本身其实收的资本额并不大,多有借款存在。对于借款,利率的确定是一个关键因素,有的老板是不收利息,有的是超高的利率,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应的参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我们也发现,即使个人股东不收利息,纳税人的利益在会计核算上也是有办法保障的。比如乐视网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提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根据上述规定,控股股东贾跃亭无偿借予上市公司的资金虽不需要支付利息,但该部分资金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计入财务费用和资本公积,而对公司损益造成直接影响。如公司沉淀不必要的控股股东资金,反而会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因此,大股东借款采用随借随还模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所需以及经营业绩统筹考虑来保证借款的时间和规模。大股东贾跃亭、贾跃芳免息借款形成的利息费用9 132.61万元,此费用将会依照大股东无息借款承诺进行豁免处理,增加至资本公积。

上面是无息借款,即个人股东并不要利息,但是在会计核算上却又产生了利息计入权益、财务费用,此时要不要计算股东的个税并代扣代缴呢?小编认为,由于实践中个人股东并不要利息,而对于个人借款给企业,并没有反避税的规定说一定要收取利息。只有当收的利息多了,超过同期同类的等情形发生时反而不让税前扣除。但是财务费用是虚拟的,并不宜得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来股东的投资成本也不会得到认可,即没有之前的计税买单得到认可。

对于个人股东借款,一个主要的问题是股东既想要利息,还想少缴税甚至不缴,代扣代缴方因为股东关系也没有扣,只是付了利息款而已。而作为企业一方,主要的问题是没有发票,没有办法支持税前扣除,试想一下,企业所得税可是25%的税率,这比股息红利个税20%的税率还要高,所以有利润可以扣除的时候,取得发票比那点个税还是有利的。但这也要分情形,因为有时这个企业正处于免税期,或者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同时要特别提示的是,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当年度的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支付并取得发票,毕竟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这是一个主要的截止时间。

我们的建议

由于是个人直接借款并收取利息,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就是“公转私”(公司利益转化为个人利益)要计缴税款的问题,而如果此个人股东想去一个“税收洼地”代开发票,则由于发票代开并不支持所在地的情形,此时征管上存在瑕疵。可能的方式是,通过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方式,争取一定的财政返还处理,因为是利息收入,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按20%计税,此时利益就是财政返还奖励有多少的影响。

近来,小编接触到,有一些所谓的网站平台,通过与税务机关合作代征代开发票,为很多有需求的个人代开发票,似乎是互联网税务共享的好平台,但是对于跨地域随意开具的无法确认真实性的发票,税务机关是可以不予认可的,这就是一个包装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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