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与税】老板经营企业中的“公私分明”问题-老板买车记

摘要:小编在与一位私企老板交流时得知,其成立了一家公司,因为之前买车时可以开具抵扣增值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以就以公司名义买了车辆。现在老板关注的是,把这辆车转到个人名下有何税务影响?这个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现实当中也是经常发生的。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关税下调,王老板(亦称老王)一直想买一辆进口的宝马740轿车,恰好,这两天,王老板公司做成了一笔大业务,有钱了,王老板马上就找到出纳小王。

老王:“小王,明天给我准备70万现金,我有急用。”

小王:“好的,但兼职会计刘会计告诉我,如果个人用钱,要打个欠条,方便她做账。”

于是小王第二天通过计提出差费用的方式,提了70万元现金,王老板高高兴兴地约起他的朋友张律师去看车。在路上,张律师就问王老板:“你是个人买车还是公司买车呢?”王老板当仁不让地说:“当然是我个人买车,落到个人名下才是我的财产。”

张律师号称税务律师,对税可不含糊,于是说:“这不行,你要筹划一下!这钱是公司的,将来你要还,你只能通过分红或者取得工资薪金方式取得公司的现金,分红是20%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是最高45%的个税,花钱是有税负成本的。

“依我看,你不如这样,以公司的名义买车,反正车也是你用,公司也是你的,一样的结果,作为公司的资产,还可以税前扣除折旧,这多好啊,没有税了!”

王老板一听,是啊,我们的会计为何没有及时给我提出这个方案呢?也难怪,兼职会计人家挣的是记账钱。王老板马上安排,我们公司正好有一辆旧车淘汰,车牌正好用上,于是两个人开开心心地以公司名义买了一辆车,顶配高档,有面子!王老板非常开心,非要给张律师一笔咨询费,双方皆大欢喜。

回来以后,王老板找到小王,说:“快把借条给我吧,我给你发票入账。”

兼职刘会计看到发票,也不含糊:“今年有新政策,500万元以下设备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我们直接扣吧!”于是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用    700 000

贷:银行存款     700 000

在汇算清缴时,上述的折旧费用直接税前扣除,不存在最低折旧年限4年的限制。于是,这件事就办妥了。

可是,王老板还是不放心,毕竟车登记在公司名下,属于公司资产,还涉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处理,万一有官司之类,还可能归入被执行财产范围,这如何办呢?王老板咨询了张律师,张律师也有点儿含糊,王老板准备再继续咨询一下税务伙伴,看看有什么好办法。

整体来看,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在法律归属权与相应的权利义务上是不同的。如果从税的角度来看,比如王老板通过发放工资薪金的方式来取得钱,并买到自己名下的资产,税收的对比是这样的(见表2-1):

工资薪金

 

70万元直接按工资算个税约30万元a

 

税前扣除70万元,一次性扣除

 

公司买资产

 

 

通过折旧税前一次性扣除

 

a. 2019年1月1日,个税法修改,税负将发生变化。

如何解释呢?老板的车一般也是用于业务,这儿我们并不宜简单粗暴地就说是公司买车老板私人用。

同时,以我们常规的经验来看,车的贬值速度还是很快的,若老板用了几年车之后,通过变卖方式处理给王老板,王老板花了7 000元钱(二手车市场价格或许会高些,这儿只能说合理变卖了,可能这个车还有点小事故影响了作价)。此时公司需要计缴增值税,但当时购车时也是可以抵扣的,其实因为能抵扣,对企业来说是更划算的,个人不可能是一般纳税人,这是无法抵扣的。

你看,这样下来,30万元的个税去哪儿了呢?两点说明:其一,使用权属于王老板;其二,如果最后变卖给王老板价格还是70万元,那就没有节税的空间了。所以这个案例本身,还是要有一定的合理性存在为前提的。

我们的建议

首先,小编想说,任何筹划都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当怀有主观故意之时,这说起来就不好听了。小编认为,上面的案例,在做之前,更多是一种心里的想法,而之后,所有的行为就是顺理成章的结果,不宜一开始就签成“一年之后一定卖给王老板自己”的协议或形成股东会决议,这就不好了。

当然,有的人士认为所有的事项都可以举一反三,其实不然。比如不动产,是升值的多,此时跟车正好相反,车辆是贬值的速度特别快,关键就在这儿。

老板的车是登记在个人名下,但也极有可能有办公用途,这时国家税务总局也是有所体谅的(见附文)。不过却只是考虑了个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并对折旧税前扣除不予认可,虽然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也难以突破此项常规理解,偶有以签订租赁协议的方式来解决,但个人取得租金收入仍是存在计税成本的。

附: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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