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与税】老板初创企业时期的税收决策问题-个人以9万亿元技术出资,是天方夜谭还是励志故事

摘要: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工商登记如何认、认多少,税务上如何计税,这两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清楚。如果以技术“高价”出资来达到增加资产的目的,对于债权人、其他股东来说,在价值评估认定上是否能得到认可,也是一个问题。本案例最终就因出资价格设想超高而未能实现出资认可。

这个故事,是自然人利用技术出资,却没有得到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争议事项,我们且来看看,出现了哪些问题,在利用技术出资时,该如何了解其规则。同时还要延伸考虑,这其中是不是要计缴税款、缴多少税的承担问题,有没有国家优惠政策等,从而有所心得。

先看看新闻报道的简要描述:

增资9万亿遭拒 起诉工商局

原告称手中两项专利价值极大 被告认为对方无能力认缴出资承诺

陈先生是昌平一家能源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认为自己手中的两项专利可以“产生极高的社会价值”,为此向昌平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至9万亿余元。工商分局审核后拒绝了其申请,为此陈先生代表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昨天上午,昌平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而昌平区工商分局局长也亲自出庭应诉。

案件起因:申请增资9万亿遭拒

昨天上午,陈先生作为昌平一家能源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据陈先生说,今年3月26日,陈先生代表其公司向昌平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方将其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至987 654 321万元,而其未通过他的申请。为此,陈先生起诉昌平工商分局,请求法院撤销其的驳回通知书。

陈先生表示,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上不封顶,下不设限。据此,他召开了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48万元增加至987 654 321万元。

原告说法:自称专利有极高价值

“我是经过谨慎研究和考虑的,我的专利技术经过我38年超前研究,能够解决雾霾问题,这是我知识产权的见证,可以为国家减少石油等能源的消耗。我申请增资是为国家做出贡献,同时也是为了扩大经营,创造更大的利润服务社会。”陈先生说。

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陈先生手中的两项专利技术分别是“雾霾沙尘过滤清新空气气流发电机”和“高速地下铁路网”,“第一个是利用空气进行发电,第二种专利没有危害、没有污染,一年四季都能使用。”陈先生如此介绍自己的专利。

对于为什么申请987 654 321万元,他说,“考虑到这个数字比较全,是全世界第一个,且代表我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记者了解到,他还在辽宁省申请注册一家123 456 789万元注册资本的公司,目前仍在办理中。

工商局回应:非理性认缴或扰乱市场

昨天上午,昌平区工商分局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并和单位法制科及登记科的工作人员一起坐在被告席上。

面对起诉,工商分局方面称,3月18日,陈某来到工商分局表示要将注册资本增至987 654 321万元,此巨额增资引起了局登记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对其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审查了其提交的相关材料。为证明自己的能力,陈某还向工作人员出示了手机微博,该微博曾向国家领导人建议实施其专利发明,但微博已被封号。陈某表示他已走投无路,前些天还因透支多张信用卡差点被警方带走。

面对工作人员的询问,陈某表示自己其实“一毛钱都没有”。在了解情况后,对此巨额出资,工商分局认为陈某并未具备理性的认缴出资承诺,存在可能危害交易安全及扰乱市场秩序的风险,才做出了驳回其申请的决定。

“认缴不是不缴,而是应当与公司的资本能力相匹配,原告应对公司认缴出资负责,我局负有审慎审查的职责。”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原告陈述的专利的价值并没第三方评估,且原告说这是原告的梦想,但这也要考虑是否能够实现,我局经过审慎审查后,决定对原告申请不予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你是一个创业者,你或许也是一样,认为自己手中的技术有巨大的价值,足应引起资本的关注,市场前景无限好。在当下公司法的框架内,是不是可以得到认可,同时税收上有哪些成本需要考虑呢?

我们先来看看本案诉讼的结果如何吧!

北京金电兴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摘录)

原法院认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陈凯表示其认缴的出资主要以其知识产权出资,而其提交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未经有权机关评估作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价值可能达到987 654 321万元人民币,也不能证明陈凯可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昌平工商分局在受理金电兴旺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对金电兴旺公司的变更申请不予登记,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金电兴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一种雾霾沙尘过滤清新空气气流发电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3089381号),2.“高速地下铁路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3235448号),3.《一种雾霾沙尘过滤清新空气气流发电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述证据证明金电兴旺公司知识产权的价值。

本案中,陈凯主张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其认缴的987 654 301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但其并未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前述专利予以评估作价。因此,昌平工商分局认为陈凯未作出理性的认缴承诺,并决定对金电兴旺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不予登记,未违反《公司法》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一审判决驳回金电兴旺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金电兴旺公司关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无价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撤销原判、判令昌平工商分局给金电兴旺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结果处理的依据是什么?没有评估作价,话说要是评估了,估计也没有评估所会给出这个数据,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凭据判断,但是如果出资额评估后确定为5 000万元该怎么呢?

我们从税的角度延伸分析一下,估计上述出资的事项,单税款就缴不起!通常情形之下会发生这些涉税事项(见表1-2):

表1-2

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出资价扣除成本后的20%计缴个人所得税[1]

 

如果成本无法确定,则可以核定方式计缴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按个人与公司各万分之五计缴印花税,资金账簿按公司万分之五的50%计缴印花税

 

50%优惠政策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增值税

 

可能认可的情形下按“技术转让”免税,如果不能则计缴3%的增值税,不过个人此情形下不能代开专用发票,公司不能抵扣,相当于税负还是很重的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附加税费

 

如果有增值税,则按增值税的12%、7%或1%选择计缴附加税费

 

免增值税时则没有附加税费

 

但是我们要明确一下,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一定要评估吗?

《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也就是说,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进行评估并不是强制的,但在其他出资人等关联方或利益方提出请求时,仍需进行评估作价。本案中如按照1%来估计评估费,也都要计缴900多亿元,如此大的金额,就真成了一个无法实现的出资认定了。

下面我们来预警一下税务机关检查时存在的情形:

(1)非货币性出资,多有评估入资但没有计缴个税的情形,出资时未按一次性非货币性出资计缴税款,也没有选择按5年递延纳税。只要有个人非货币性资产,个税的检查就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同时也可能包括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如果满足条件,选择了财税〔2016〕101号 文件评估出资,暂不确认所得,将来转让股权时一并统算计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但同时被投资企业却可以按评估价税前摊销扣除,这倒是一种筹划安排手段,也是国家鼓励的做法。但这儿就要考虑一下合理性的作价问题,更要以满足所有权转移为前提。

(3)因为历史上对于非货币性出资计缴个人所得税有过一些不明确的时段,也有其间的征与不征的变化,同时企业出资时并不需要税务机关同步检查登记,往往有一些遗漏计税或未计税的情形发生。小编接触的案例是,税务机关的人员并不强制追溯之前是不是计缴税款,而是从股权转让或退出时的成本扣减来确认税款是否整体实现,从这一点看,税法的规定与征管之间的衔接,有时只有实际处理业务才有可能真正得以考验。

我们的建议

非货币性出资,通常意义上是指投资于公司当中,对于投入到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当下的税法规则中并没有特别明确,我们接触到的专业人士的意见也有分歧。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有其商业价值,也有利益价值,比如个人非货币性出资是按20%计缴其所得的个税,但是在公司层面却可以按25%抵减所得税,如果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件来达到更有利的利益安排,其价值会更突出。在考虑非货币性出资的方案时,现实的问题是要充分考虑其作价,及与其相关的税款的承担能力问题。

最近我们关注到了几个上市公司的公告,言及之前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我们要重点看看是不是存在职务发明创造、相应资质是不是完整的问题,避免出资瑕疵情形发生。

比如《603616韩建河山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收购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8-07-10)详细披露如下:“二、关于清青环保自成立至今的历次增资及股权变动情况的回复内容显示,2017年1月4日,清青环保注册资本由6 000万元变更为2 008万元,由股东李怀臣减少出资3 992万元,本次减少的3 992万元为股东李怀臣于2012年1月以无形资产(五项非专利技术)评估作价的出资额,减资后,此五项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仍为清青环保所有;股东李怀臣前述以非专利技术认缴的全部出资3 992万元随同前述减资同时作全额减值账务处理,之前年度计提的摊销全额冲回。请公司补充披露:(一)2017年1月减少注册资本的目的;回复:根据清青环保的情况介绍,2016年清青环保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财务、法律、商业等情况进行摸底与梳理,请中介机构帮助判断在新三板挂牌的可能性。中介机构在初步尽调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对其提出若干建议,其中关于2012年10月李怀臣以无形资产出资提出:由于李怀臣既是清青环保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也是在公司任职的总经理,五项非专利技术研发时间与其在清青环保任总经理时间一致,容易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同时考虑非专利技术不同于商标、专利等其他能登记并取得权属证明的知识产权,为避免日后挂牌或被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难以被监管机构或交易对方认可,对交易达成有所妨碍,应尽早进行规范化处理。针对上述情况,中介机构提供解决方案为对五项非专利技术的评估作价的出资进行减资处理,五项非专利技术仍为清青环保所有,将之前的非专利技术实缴出资全部做减值处理,之前年度计提摊销全额冲回,然后再以货币形式对清青环保增资,补足减资造成的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工商变更资料显示,李怀臣接受了该方案,由于减资涉及程序较为复杂,清青环保于2017年4月将注册资本6 000万元减资到2 008万元,所减资本为李怀臣的无形资产即五项非专利技术出资;2017年5月、2018年1月李怀臣分别两次以货币形式增资,目前公司注册资本6 000万元,方案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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