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不是企业 普票未必非得填纳税人识别号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今天所发布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的答复,其中涉及的购买方为非企业单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的情形需要大家关注。
第一、购买方为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各级工会等非企业性质的单位时,税法并未要求这些组织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填写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会信用代码,不必强求,填写正确的购买方单位名称即可。
购买方为个体工商户目前税收文件也没有要求必须填写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如果购买方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为这二者都属于企业范畴,应该按照税收政策要求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如果购买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但也不属于企业,也无需强求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部分发票开具方对发票开票规则不清晰,声称税务局说了,开具普票你也得给我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给我就不给你开。这也属于开票方没有正确认识税务文件的要求,属于对政策的误读,需要积极沟通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将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告知开票方,开票方应将信息统一填写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我们通常遇到的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属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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