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山东省放弃了比例减免,改为实行限额减征

山东省放弃了比例减免,改为实行限额减征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山东省放弃了比例减免,改为实行限额减征

2019年6月4日,山东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在2019年7月2日签署鲁政字【2019】129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19年7月9日全文印发。在新文件发布生效之前,山东省境内的残疾孤老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处理适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13〕54号)。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类似减征政策应由省人民政府做出规定。政策新的129号文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结合鲁省实际,对原《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新的129号文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的所得项目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减征额度以6000元为限,取消了原《办法》减征90%的比例规定,同时也不再设置减征期限。这就意味着山东省范围内放弃采用按照比例减征的方法,统一实行限额减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新规定扩大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经营所得的减征范围,涵盖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四类经营所得。新税法下的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只要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这里的四项经营所得均可依法适用税款减征。比如残疾人员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按照新规定,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请注意新规定并非是将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合并适用个税6000元减征限额,而是选择其中的一个项目享受。比如某个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其综合所得需要缴纳个税4000元,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税5000元,在山东,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进行减征,要么选择对综合所得进行减征,要么选择对经营所得进行减征。在其他的省份计算规则有的和山东是一样的,比如在浙江。也有的省份是合并计算的,比如安徽省。

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期限等事项。为了不减损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自2019年1月1日到新规定施行前,符合减征条件的纳税人参照129号文新规定享受减征政策。

新的129号文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征管规范。这就意味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办法》(鲁财税〔2013〕54号)肯定要做出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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