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的起征点更像一种税收优惠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0.3偶然所得的起征点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偶然所得的计税依据就是其每次收入额,除了体育彩票中奖、有奖发票中奖以外,通常情况下也没有所谓的“起征点”一说。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身对偶然所得也没有“起征点”的特别规定或者授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曾经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1万元,其实就是一个起征点的概念,低于起征点1万元,暂免征税;超过起征点1万元的,全额征税,不是仅仅对超出的部分征税。假设王骏同学在2019年7月10日购买一张体育彩票,开奖后发现中奖100元,这里的100元肯定在中奖收入起征点一下,应适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就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800元也是起征点的概念。“起征点”和“免征额”的不同在于,标准门槛之下都是免征的,但是“免征额”在超过门槛标准后,只对超出的部分征税。2019年7月12日,济南有奖发票将进行定期摇奖活动,其中,一等奖1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按照标准,这三个奖项的获奖者都需要按照20%的税率,全额承担20%的个税。
传说,在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发布之前,舆论上有一种说法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准备在礼品个税上引入起征点,但是最终并未实现。
我们认为,现行规范性文件对偶然所得“起征点”的个别规定,具有税收优惠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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