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这是什么意思?依据文件解读:
九、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注意,是各地税务机关自己监制的发票,如监制章中有“xx 国家税务局监制”,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本次调整的发票监制章也限于各地税务机关自己的监制章调整。如下为北京市出租车的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类似这样的发票,从2019年1月1日起就不得使用了。
之后要什么样子的呢?
2018年国地税合并之后,各地税务机关监制章陆续统一了,在2018年12月31日前,新旧混用都可以,如上海市税务局新的样子是这样的,其他地方只是名字不同。2019年1月1日之后就使用这样的了,中间有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面是各地税务机关名字。
注意,上面仅仅是涉及各地税务机关自己监制的发票,目前大家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已是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在调整之列,
作为一名财务小编,我们知道两点就行了:
一是,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填开日期为2019年1月1日后的发票,必须是新的监制章。旧监制章的发票,只有是201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可以在2019年及以后给予继续报销处理。
二是,监制章中已写明“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的“XX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正常使用,跟本次调整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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