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10月发工资,抢在10月征期结束前申报可行吗?

10月发工资,抢在10月征期结束前申报可行吗?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今天

这是某个省的12366回复,在我们全国都是用个人税收管理新的客户端的情况下,该省的系统暂时不放开属期限制,这也是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处理方式。这其实就是指10月份的征期你只能申报9月份所发工资对应的税款,申报时你选择所得期间为9.01-9.30。系统默认你在9月份所发的工资只能按照3500扣除。

但是现在如果你是10月发工资特别想在10月申报,这个省的系统不允许选择所得期间10.01-10.31,这个时候大家就压根没有必要着急,你就按照这个系统的提示做一次零申报,零申报不代表你没有申报个税,而是因为你在纠正原来的抢跑申报,让他回归原位。至于以前的历史数据是否需要更正,我理解要由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我这里最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出来公开回应大家一下,纠正错误不应该被惩罚。

至于大家老师担心按照所得期间来看似乎是断档了,这个不用担心,税务机关应该结合你的税款所属期(所得期间)、入库日期、申报日期综合判断。同时外部单位比如买房买车、人才落户的相关部门也应该完善自己的评价机制。这样才能将个税改革的红利落到实处。

另外大家一定要注意,各个省份对十月份征期的基础设置是申报9月份所发工资对应的税款,所得期间和税款所属期是9月,很多同学将所得期间和税款所属期等同于会计上工资的权责发生制归属期,这个是根本性的错误。抢跑申报的同学很有可能就是犯了这种错误,才会坚持9月发工资9月就申报、10月发工资10月就申报。对于这类抢跑申报,有些省份允许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窗口做个别申报,比如上海。如果你非要在10月申报十月刚发的工资的个税,你就单独到窗口去申报,选择所得期间为10月。各地的操作方法不必强求一致,税务机关只要将系统要求跟纳税人讲清楚就好。

还有一些地区,比如湖北、浙江、广州,系统对客户端是开放的,在10月征期,允许纳税人申报10月所得对应的税款,选择所得期间10.01至10.31,这个可以在客户端直接申报。

请各位看本文的客官一定要注意,各地的操作会有一些差别,一定要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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