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内部口径将这个确定为鉴证咨询服务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昨天
还是独立董事津贴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作为列支凭证的问题。其前提在于独立董事任职并领取津贴的行为是否属于现行增值税制度中的应税销售行为?是不是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北京12366给了我们一个非常确定的答复,属于营改增试点中鉴证咨询服务的范畴。12366说是我们北京局给了内部口径,就是这样操作的。那么也就是说,给独立董事支付津贴,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的要求,可以由独立董事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交给企业列支;如果在起征点以下可以按照小额零星业务的方式处理提供符合条件的收款凭证。无独有偶,天津国税针对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也要求独立董事津贴需要任职单位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实际上估计所得税处的同志也认为独立董事的行为在增值税上属于应税销售行为。
关于这样的口径,我此前一直是不太赞同的。独立董事与所在的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履行职务的关系。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为例,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号)里边也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虽然有明显的独立性要求,但是他是接受上市公司的职务聘任,只担任独立董事职务。从这个角度来说,独立董事的行为更接近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印发)中的非经营活动中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我还是倾向于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大力税手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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