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吉明】解读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件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文件解读

一、一次性列支是不是要求会计上必须一次性将购进固定资产做成本费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四款“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发布日期2014后11月2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第十二条明确回答了上述困惑:“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但需说明的是,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当期的会计折旧额小于按照税法计算的折旧额,对出现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调整该差异。

那么既然财务上继续按会计规定计提折旧 ,税收上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进行具体操作?首先,需要明确:不应在账务处理上将购买的5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物之外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全部费用化。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会计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真实全面反映资产,如果将资产费用化,账面的资产将不真实;其次将资产费用化也不利于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其次,正确的做法: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及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直接填表通过计算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所附申报表A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注明利润总额应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第二项“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列一次性计算的扣除额。申报表“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中写明税收折旧是指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计算扣除。

二、加速折旧税会差异如何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2006)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据此,加速折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享受加速折旧的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第七条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因此,企业应注意准确计算会计与税法差异,并注意在后续年度申报中进行差异调整,并保管好相关的资料与计算数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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