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注资的印花税如何征收?
【发布日期】: 2010年08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300万。分次注资。那么,印花税按1000万征还是300万征?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薄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帐薄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可见资金帐薄印花税是按年征收的,因此应当就当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与去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增加数贴花。如你公司当年实收资本只增加300万,则只就300万元贴花,而不是按注册资本1000万贴花。
【南通地税】增加实收资本要及时缴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7日 信息来源: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对某投资企业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1月账载实收资本增加4999万元,应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2.5万元,实际未缴纳。对此,税务机关追缴其营业账簿印花税2.5万元和滞纳金6175.11元,并对上述违法行为处1.25万元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的规定,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该企业2014年度账簿共增加实收资本4999万元,应在2015年第一个季度内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但是该企业并未缴纳,违反了税法规定,最终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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