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受托加工、定作可分别适用“购销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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