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政:【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7年第30号

来源:山西地税官网  2017-08-18  http://www.sxs-l-tax.gov.cn/article-8-d57915af-157f-48ff-b692-1a81b27d2066.html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第三只眼学习:之前有人提出,我们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但是转包给第三方车辆进行运输,此时购买的油费多有认为不得抵扣的意思,这是承担别人的费用的意思啊?其实相关性是存在的,这个意见本身也是维持了一个业务相关性的判断,即只有自己充当承运人,这跟无租承运有点关系了,因为有时这些费用是由名义承运人购买的或负担的。不然,只有实际承运人开具服务费专用发票解决。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三只眼学习: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租赁发生地,这也是有利于操作,不然这个个人拿了绿卡在美国,每次开具发票还要跑回来,岂不是很麻烦的。当下还有很多这样的情形,比如外部个人服务,都是难受的点儿。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只眼学习:小编认为并不强制,需要...才是可以开具的。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不过也没有关系,为什么呢,不得抵扣,要普通就行了,这是主要解决进行贴现的人入账的利息支出之用。后面转贴现,开具发票,估计就真没有必要的,因为这儿并不是用于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之用的(本条可没有提)。同时因为转贴现利率是波动的,不是一个整体拆开很多段,差额也行不通,就是以利息开具发票吧,如果你们真需要。银行开具的这个量,估计有点受不了,现实当中多也是不开具的可能性大。

由于开具的发票并不代表收取的应税收入并计缴税款,也没有差额的概念,此时就是票与实际应税收入脱离了,估计“一窗式”比对会有问题,这个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很多没有发票开具,挤在未开具发票里也看不出来。但是其税率栏如何填写呢?小编认为还是要有,如6%,虽然并不是这个率完整征税,但其计税收入的适用税率是6%,填0或*是不是也不正常呢?不是免税,也不是不征税(不征税只有几种情形有规定)。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4日

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第30号公告的解读

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须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二是关于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如相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关于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为方便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及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提高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比例,同时减轻租赁双方负担,公告明确个人可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是关于贴现、转贴现业务发票开具的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均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政策变化后,为满足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明确贴现人在申请首次贴现索取发票时,贴现机构应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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