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热点问题
一、营改增之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网上申报扣款提示获取三方协议资格失败。
一般是由于您未签订财税库银三方协议或缴款账户上没有足够的缴纳税款的余额造成。您可以在存足税款后,点击申报列表界面【申报/扣款查询】模块,点击【扣款】或【重新发起扣款】重新扣款。若仍显示扣款失败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可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处理。
三、收费公路通行费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8月26日热点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如何计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建议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