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 )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是否需要开具预收款收据?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
3.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出租不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4.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对应已抵扣进项税应怎么处理?
答:根据总局《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答:根据总局《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销售的当期或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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