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山东国税】2016年8月28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一般纳税人租入个人的住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的第几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7号)附件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规定,《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7栏反映纳税人租入个人住房,本期申报抵扣的减按1.5%征收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租入个人的住房,取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的第27栏。

2、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哪一栏体现出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7号)附件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规定,《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9栏反映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时,发生的允许抵扣且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进项税额。

因此,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第29栏体现。

3、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4、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请问有关房屋购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是签订购房合同日起还是拿到房产证之日起,或者是其他有效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条规定,《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第五条规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