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55 全面营改增后,哪些业务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后,哪些业务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总局口径

财税【2016】36号: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河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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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

【山东国税】2016年6月21-24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6月27日
2、提供医疗服务的企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2016年8月14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青岛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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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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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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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国税

【青海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   6月6日
3.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湖北国税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   7月21日
十、2016年4月30日以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16年5月1日以后的,营改增后如何计税?
2016年4月30日以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先要区分该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标的物是有形动产还是不动产。
对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合同到期前,既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陕西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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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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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

【福建国税】12366咨询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6年5月)6月29日
47.我司参加业主招投标,业主要求存一定保证金到业主开户银行,开标后业主将保证金和利息(按银行活期计息)一并汇给我司,请问该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收到的利息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59.企业委托银行向他人发放贷款所获取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委托银行向他人发放贷款所获取的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海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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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年5月
2.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的可选择按照“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税;不动产的按照贷款服务缴税。

四川国税

【四川国税】四川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热点问题(5月6日)
1、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投资入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安徽国税

【安徽国税】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6年5月)   5月27日
非金融单位在银行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可凭签订的购买理财产品的协议入账。理财产品到期后收回本息的单位不需开具发票,对取得的收入按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深圳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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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

【新疆国税】“营改增”难点问题解答汇编(八)6月27日
1、请问关联企业拆借资金,不收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吗?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要缴纳增值税,那么非关联的普通拆解资金要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发生统借统还业务,如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新疆国税】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一至十三)5月28日
十、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新疆国税】“营改增”难点问题解答汇编(六)6月27日
1、企业间拆借资金这一行为未列示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如果企业发生了该项行为,取得了收入,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品目能否写资金占用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间拆借资金行为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中应税服务名称可以按贷款服务填写。但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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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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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国税

【吉林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   5月15日
一、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 2021年1月到期,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的可选择按照“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税;不动产的按照贷款服务缴税。

天津国税

【天津国税】问题解答汇总(6月27日)
6、售后回租相关问题
问:我公司为天津保税区企业,2014年有一项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项目到2017年。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从融资公司取得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以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只眼解读: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对于老售后回租合同,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从有利的角度,可能继续保留原来的处理更好一些,这个纳税人有一定的选择权利的。

河南国税

【河南国税】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四-九
问题五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江苏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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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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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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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税

【江西国税】江西省国税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81个问题
3、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厦门国税

【厦门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至(十一)
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尚未到期,5月1日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还可按照“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税。
7.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0.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0. 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全面营改增之后如何征税?
答:应先区分是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征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贷款服务缴税。

重庆国税

【重庆国税】营改增政策指引(二)——【官网已撤下】
1.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融资利息不能抵扣对业务开展带来不利影响。全面推行营改增后,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不能抵扣,客户融资成本有所上升。
为鼓励和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建议允许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以降低承租人实际资金成本。
回复: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规第二部分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对营改增应税服务注释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议将不动产售后回租及融资租赁服务纳入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范围。
回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目前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应税服务只有“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对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财税〔2016〕47号第三部分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不动产售后回租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是否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财政部批准。

黑龙江国税

【黑龙江国税】营改增专题工作指导意见(一、二)
十、税种核定时,典当行、物业管理按什么税目核定问题
典当行为按贷款服务核定,物业管理按商务辅助服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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