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衡山税通〔2024〕2319 号
发布时间:2024-03-21 11: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
衡山*****: 924**************70P
事由: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十九条、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2023年2月14日消费者**(身份证:******************)在拼多多平台“***保健食品店”网店购买甘草店、订单编号:230214-517194454482889、交易价格:8.8元,2023年5月2日**向“***保健食品店”网店申请开具交易发票,该网店至今都未开具。经查,该网店经营主体为衡山*****,限衡山*****在接到本通知后五天内开具相关发票,并邮寄给**。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邮政编码:067500、联系电话:136****8548
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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