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税务】税务事项通知书2024.04.22

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2-01-11 15: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

顺税通(111011328)20210036号

**(370303********2147):

事由: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及相应滞纳金。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12969号)认定:2017年6月6日,***(持股49.1018%)、**(持股18.1569%)、**(持股16.37065%)、***(持股16.37065%)与***(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紫银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四名转让方将持有的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共计100%的股权转让给金紫银公司,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2亿元。此后,根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股权受让方变更为***、***、***。2017年8月21日,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投资人由***、**、**、***变更为***、***、***。经查,***、**、**、***取得富荣兴旺股权的原投资成本为1670万元(其中***820万元、**273.39万元、**303.22万元、***273.39万元),四名股权转让方未就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办理申报纳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之 “1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

通知内容:

付霞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3032200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3749037.172元((120000000*18.15690%-3032200-10894.14)*20%)、印花税10894.14元(120000000*18.15690%*0.0005),并就上述应缴纳的税款另行缴纳【2017】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专区)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你若同我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南彩税务所         

2021年12月29日

政策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九、财产转让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港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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