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中院召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法律风险提示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2024.4.18

4月18日10时,三中院召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法律风险提示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中国法院网网上直播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三中院的网络直播。今天,北京三中院举行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法律风险提示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围绕公司法修订所引发的“减资热”等现象,三中院深入调研了三年来审理的相关案件,聚焦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清算注销等关键环节,精心挑选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就相关法律规定及风险问题进行提示说明,为维护公司治理秩序,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优化首都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贡献力量。

[09:56:35]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顾华]: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

大家上午好!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院各项工作的积极报道与大力支持,也感谢网友们对于我院工作的关注。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公司法修订的蹲点调研单位和北京法院商事审判特色人才高地,北京三中院始终高度关注新公司法修订、实施的最新动向。

今天,三中院针对此次公司法修订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举行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法律风险提示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围绕公司法修订所引发的“减资热”等现象,三中院深入调研了三年来审理的相关案件,聚焦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清算注销等关键环节,精心挑选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就相关法律规定及风险问题进行提示说明,为维护公司治理秩序,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优化首都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贡献力量。

[09:57:49]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顾华]:

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陈锦新,民六庭副庭长巴晶焱,民六庭法官助理田媛。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分为四项议程。

第一项议程是通报“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三中院辖区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

第二项议程是通报“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的常见问题,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项议程是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第四项议程是媒体互动。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三中院辖区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

[09:58:59]

[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首次提出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在保留该项规定的同时,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出资期限应当逐步调整至规定的期限以内。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存量公司如何适应新规,成为广大公司及其股东最为关心的问题。今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注意到,尽管具体的实施办法尚未正式出台,当前不少公司、股东已经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其中实缴出资、转让股权、公司减资和清算注销四种方式最为常见。为帮助公司实现平稳过渡,三中院围绕上述问题,对2021年至2023年所审理的因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和清算注销所引发的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下面由我向大家通报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案件的基本概况

从案件数量来看,2021年至2023年,三中院审结相关二审案件1308件,其中,2021年审结290件,2022年审结461件,2023年审结557件。总体而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案件类型上来看,股权转让纠纷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占比最大,分别占已结案件的33%和3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占已结案件的17%;清算责任纠纷和公司决议纠纷数量相当,分别占已结案件的8.6%和7.6%;此外,还有少量的股东出资纠纷等。

从产生原因上来看,因股权转让引发的案件数量最多,占已结案件的43%;因股东瑕疵出资引发的纠纷,占已结案件的34%;因公司违法减资引发的纠纷和因公司清算注销引发的纠纷相对较少,分别占已结案件的12%和11%。

二、案件的典型特点

一是“注册资本限期认缴”的规定影响具有全程性。公司资本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股东实缴出资后,出资即变为公司财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减资、分配剩余财产等,因此,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的规定不仅直接影响公司设立阶段股东如何出资,对设立后公司治理、经营,直至公司解散、注销都产生持续影响,贯穿公司从设立存续到退出消灭的整个生命周期,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二是债权人维权案件占比较大。2021年至2023年审结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从115件增长至344件,占比从40%增长至62%,主要原因在于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加,其理由包括:股东瑕疵出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以及股东为逃废债务恶意转让股权、违法减资、违法注销等。同一个案件中,债权人可能基于上述一个或多个理由对一个或多个股东提起诉讼,因此,在审理时既要考虑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也要兼顾外部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综合评判,确保各方利益平衡。

三是坚持尊重公司自治优先。尽管相关案件涉及公司内、外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各方利益,但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解散清算等公司治理事项以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优先,司法在介入时始终秉持谦抑、审慎的态度,尽量避免出现干预、侵害公司自治问题的出现。

四是调解难度相对较大。与股东出资相关的案件通常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金额一般较大,各类主体基于不同的诉讼地位和利益考量对结果的预期也不尽相同,尤其在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董事等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况下,公司内部约定、个人资产状况等都会影响双方达成一致的可能性。

以上是北京三中院2021年至2023年因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和清算注销所引发的相关案件的基本概况和典型特点。

[09:59:54]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顾华]: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三中院民六庭庭长陈锦新通报“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的常见问题,并进行风险提示。

[10:07:02]

[民六庭庭长陈锦新]: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好!下面由我介绍“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的常见问题,并就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治理做简要提示。

一、公司治理举措中的常见问题

一是股东瑕疵出资风险。瑕疵出资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按时出资、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已届出资期限但仍未按时出资、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股东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是股东合作风险。主要包括设立时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和股东抽逃出资两种情形。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其他设立时的股东或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对此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公司决策风险。主要包括伪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表决结果不符合表决比例要求,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公司未召开会议或虽召开会议但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以及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等情形的,公司决议不成立;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如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违法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或无效时,决议内容对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产生拘束效力,如已根据相关决议内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应撤销变更登记,但变更登记被撤销前,公司外部相对人对公司决议、工商登记的信赖利益仍受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内部人员仍应按照公司决议和工商登记公示情况履行与外部相对人的协议。

四是违法减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减资程序,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即公司仅在报纸上公告减资事宜,未单独通知公司已知债权人。该行为影响了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来保障自身债权实现的权利。当前司法实务中一般要求股东在违法减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实施后,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五是“董监高”履职风险。主要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或违法进行公司减资。当前司法实务中,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是清算退出风险。主要包括未清算、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清算以及未妥善保管公司资料导致无法清算等。因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故一般由股东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公司治理的提示建议

一是加强对新公司法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的重要前提,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都要对公司法的学习予以重视,及时转变观念,适应新法规定。

二是完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新公司法对出资责任、公司治理、董监高职责及股东权利等多项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公司要注意结合新修订的内容,对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尤其要认真、审慎地修改依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的事项,明确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公司议事规则,尽量避免对公司章程模板的照搬照抄。

三是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股东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各自职责,股东严格遵守资本充实原则,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职,尤其在面对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禁止事项的情况下,如何履职更要从忠实、勤勉的角度审慎考虑和决策,避免产生违法违规风险。

四是做好工作留痕。在诉讼视角下,判断公司是否做到合规经营、合规治理,有赖于是否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作为支撑,因此,要做好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比如公司决议时对持同意和反对意见的人员及意见均要记录准确,向公司内外部人员发送通知文件时,文件内容和送达凭证都要留存,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公司“举证不能”。

以上是关于“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举措中的常见问题及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公司治理的提示建议。

[10:07:18]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顾华]: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三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巴晶焱通报典型案例。

[10:17:08]

[民六庭副庭长巴晶焱]: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此次公司法修订删除了现行公司法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改。但从修改的内容来看,新公司法对司法实务的观点进行了一定的吸收。此次新闻通报会选取的10个典型案例,3件涉及股东出资,3件涉及股权转让,2件涉及公司减资,2件涉及公司注销,既是当前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调整适应新法举措中容易出现的典型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每个案例在阐述当前司法实务观点的同时,还会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常见风险进行更加细致、更有针对性的提示和说明,对新公司法施行前、后,公司相关行为具有很好的提示作用。

本次通报会将现场通报1件关于公司减资的典型案例和1件关于公司注销的典型案例,其他典型案例将在通报会后一并发布。

下面由我向大家通报第一个关于公司减资的典型案例,即十大典型案例的案例八:公司减资时,股东对公司是否通知已知债权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刘某与张某、朱某、甲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2015年4月,刘某与甲公司签署《承包租赁合同》,约定由刘某承包甲公司的大棚房,承包期限至2028年。2017年8月,案涉大棚房被相关部门依法拆除。2019年9月,经法院调解,确认由甲公司返还刘某11万余元,但甲公司一直未予履行。刘某认为,2018年3月甲公司由1000万元减资至100万元时,未将减资事宜通知刘某,侵害了刘某作为债权人的权益,故请求甲公司的股东张某、朱某在900万元减资范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生效裁判】2018年3月,张某、朱某对甲公司减资时,应当知道甲公司出租给刘某的大棚房已经全部拆除,公司负有向刘某退还承包费的金钱给付义务,故刘某为公司的已知债权人。甲公司减资时仅对减资事项进行了公告,并未通知刘某,致使刘某不能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不符合法定的减资程序,亦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虽然减资的通知义务主体是公司,但张某、朱某作为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对公司的通知义务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认定其对甲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瑕疵负有过错。现甲公司减资后,不能履行对刘某所负的到期债务,张某、朱某应当在900万元减资数额范围内对法院调解书所确定的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区分了简易减资和一般减资两种情况。对于简易减资,减资事项公示即可;但对于一般减资,仍要求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否则构成违法减资。最常见的违法减资即本案作出减资决议后仅公告而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形。

对于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虽然减资事项的通知义务人为公司本身,但减资是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如何减资由股东共同决定,股东对于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且公司办理减资手续必须股东配合,故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如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债权人的义务,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股东应当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规定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需要注意的是,“已知债权人”的确定,并不以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标准,在减资变更登记前已经产生且未受清偿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债权履行期间是否届满,均应纳入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在违法减资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况下,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股东还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时都要认真履职,严格遵守法定减资程序。

[10:17:31]

[民六庭副庭长巴晶焱]: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简易注销的典型案例,即十大典型案例的案例十: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的,作出不实承诺的股东对公司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佟某与张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基本案情】佟某系甲公司员工,2020年1月,经劳动仲裁,甲公司应支付佟某各项补助金20余万元。2020年3月,甲公司股东张某向市场监管局出具承诺书,承诺公司属于“公司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情形,并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现因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佟某请求追加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对甲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生效裁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张某作为甲公司股东,应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提示】简易注销登记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的退出,公司在注销时向登记机关承诺公司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即可启动简易注销程序,但由此也出现了利用简易注销程序恶意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当前司法实务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公司法增加了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但若承诺不实,则股东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当前的司法实务观点一致。因此,虽然公司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但在公司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应按照一般注销程序进行清算。否则,股东应依法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是“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相关典型案例的介绍。

[10:23:55]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顾华]: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媒体互动。各位媒体朋友如有问题请举手示意。

[10:27:15]

[记者]:

新公司法颁布后,许多注册资本比较高的公司已经启动了减资程序,能否对公司减资做更进一步的提示?

[10:28:05]

[民六庭法官助理田媛]:

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一般要经过六个步骤:首先,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减资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减资方式、减资前后的注册资本、减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减资款的处理方式以及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况等;其次,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关于公司减资的决议,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应为等比例减资,即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或者股份,减资后股东的出资或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并且该项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公司编制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主要是为了让债权人能够了解公司债务和资产状况,能够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作出合理的评估;第四,公司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在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在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五,召开股东会形成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项决议也可以在作出减资决议的股东会上一并作出;最后,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后就可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持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债务清偿情况等材料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新公司法实施后,减资分为简易减资和一般减资。简易减资是指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公司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可。一般减资的程序与现行公司法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减资方案的制定主体为董事而不是执行董事,这主要是因为新公司法规定该类公司不设置董事会的,应设置一名董事;二是增加了减资决议的公告方式,除在报纸上公告外,还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相关规定的,构成违法减资,关于违法减资的责任承担,以及对“已知债权人”的认定,在刚刚通报的第一个案例中已经作了提示,在此不再重复。

[10:28:33]

[记者]:

刚刚提到公司清算阶段增加了董事的责任,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董监高”的规定上是否还有其他的变化,能否做更详细的说明?

[10:29:33]

[民六庭法官助理田媛]:

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对董监高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和强化,除刚刚已经提示的第二百二十六条新增违法减资时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和第二百三十八条新增董事作为清算组成员违反清算义务应当赔偿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之外,董监高在公司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的责任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比如,第五十一条新增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负有核查和催缴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新增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比如,第一百八十条至一百八十八条细化了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及赔偿责任,具体而言,一是从正反两个方面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二是在忠实义务方面对监事作出了明确要求,禁止其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禁止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以及禁止进行同业经营等;三是新增董监高关于利益冲突事项的报告义务,以及在决议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义务;四是扩大了关联交易中关联人的范围,将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均界定为关联交易的范围等。此外,在受指示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违规分配利润的赔偿责任等方面,新公司法也做了具体的规定,鉴于时间关系,在此不再详细展开说明。

[10:29:51]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顾华]:

鉴于时间关系,如果各位媒体朋友有问题需要采访,可在通报会结束后,与我们负责新闻宣传的工作人员联系。

下一步,三中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现代化公司纠纷审判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公司纠纷案件,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的作用,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依托普法驿站等深入基层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强化诉源治理,切实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在实处,服务保障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今天通报会的内容,我们将同步更新在三中院官网、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新媒体平台账号,请大家关注。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32:06]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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