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 2024-01-24 15: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一、行政复议
(一)适用范围
1.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对除经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之外的以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稽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方式
1.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11号
邮编:810000
收件人: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特别提示: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请通过EMS、挂号信或平邮的方式邮寄。
2.当面提交
接待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11号
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特别提示:到达我局后,请至门卫处说明事由为申请行政复议,由门卫处工作人员与政策法规处联系。
3.互联网渠道提交
接收电子邮箱:qhswzcfgc@163.com
特别提示:请通过电子邮件将行政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发送至接收电子邮箱。
二、行政赔偿
(一)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请求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请求行政赔偿。
(二)申请方式
1.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11号
邮编:810000
收件人: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特别提示: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赔偿申请”字样,请通过EMS、挂号信或平邮的方式邮寄。
2.当面提交
接待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11号
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特别提示:到达我局后,请至门卫处说明事由为申请行政赔偿,由门卫处工作人员与政策法规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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