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税务】税务热点问题问答2024.02.05

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限延期了吗?

发布时间: 2023-01-06

答:根据《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1号)规定,根据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经研究决定,统一将我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凡在集中缴费期内参加各市2023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提示要在电子税务局的税务数字账户操作,操作路径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1-06

答:2022年12月29日,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将开通“税务数字账户”功能,特定业务类型以外的纳税人可通过“青岛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直接使用发票用途勾选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模块查不到发票?

发布时间: 2023-01-06

答: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模块,选择【发票勾选】,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选择要勾选的发票信息,点击【提交勾选】按钮,点击【确认】后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

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发布时间: 2023-01-06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的,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通过对全量发票数据的归集,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勾选确认、发票交付、发票查询统计等服务,并支持纳税人下载及打印数字化电子发票,同时满足纳税人发票查验、发票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等需求。

我在登录电子税务局时,为什么无法看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模块?

发布时间: 2023-01-0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答:第三方平台企业、成品油企业及其他特定纳税人,应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发票用途。如纳税人属于上述企业类型,可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如纳税人不属于上述企业类型,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排查原因。

我在登录电子税务局时,无法看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模块/我在登录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时,提醒不是纳税人?

发布时间: 2023-01-06

答:第三方平台企业、成品油企业及其他特定纳税人,应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发票用途。如纳税人属于上述企业类型,可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如纳税人不属于上述企业类型,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排查原因。

我在登录税务数字账户时,为什么没有功能模板选择,是空白页面?

发布时间: 2023-01-06

我在登录税务数字账户时,为什么没有功能模板选择,是空白页面?

答:请核实登录的纳税人身份,可以让财务负责人或者法人到账户中心中查看是否进行了功能授权。

电子税务局在哪个模块做抵扣勾选确认?

发布时间: 2023-01-06

答: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模块,直接使用发票用途勾选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1-06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可勾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本次勾选操作时的增值税属期的最后一日。

账簿印花税什么时候申报?

发布时间: 2023-01-13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2年第5号)规定:“山东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电子税务局勾选发票在哪统计确认?

发布时间: 2023-01-13

答:纳税人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统计确认】模块。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何在个税APP采集?

发布时间: 2023-01-13

答:个人登录个税APP,点击【首页】-【我要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需要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选择扣除年度-确认纳税人基本信息-根据提示填写对应的信息后,选择申报方式后保存提交即可。

纳税人在使用“抵扣类勾选”模块时,勾选界面弹出“当前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是否现在处理”的提示,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3-01-13

答:该情况是由于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发票,是税控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没有“是否自产”标签,电票平台无法将自产和非自产的农产品发票进行区分,暂只能由纳税人自行判断,通过【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查询处理;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需要纳税人判断选择是“按票面税额抵扣”还是“按票面金额和基础扣除率计算抵扣”,通过【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查询处理。

新版电子税务局登录忘记个人密码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3-01-13

新版电子税务局登录忘记个人密码了怎么办?

答:如果忘记密码或者不记得自己是否有个人用户密码,可以直接到登录页面右下方【忘记密码】来设置新密码。

签订合同就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发布时间: 2023-01-20  

答: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所称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三、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四、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中如何勾选发票?

发布时间: 2023-01-20

答: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模块,直接使用发票用途勾选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电子税务局如何添加/变更开票员?

发布时间: 2023-02-03

答:第一步:新增加的开票员需已在电子税务局完成自然人用户注册及实名认证。

如尚未注册,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页—自然人业务—用户注册(或手机税税通登录页—个人业务—用户注册),根据提示录入个人身份信息、手机号验证、通过手机税税通进行人脸核验通过后完成用户注册。

第二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账户中心】点击 【人员权限管理】,点击【添加办税人员】,录入新增人员相关信息,人员身份类型选项中选择开票员。点击 【人员权限】,配置办税权限,点击确认,完成企业端添加开票员身份操作。

第三步:由被添加的开票员进行身份确认。有两种方式:

【方式一】:被添加的开票员在登录页选择“企业业务”,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以被添加开票员身份信息,登录企业电子税务局。进入界面会弹出身份确认弹窗,点击确认,完成添加开票员操作。

【方式二】:被添加的开票员在登录页选择“自然人业务”,以个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点击待确认授权,点击确认,完成开票员身份添加。

接到通知要求完善银行账户账号报告,请问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发布时间: 2023-02-10

答:如需办理“销方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信息添加或变更,建议可由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操作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在扣费期内没有扣费?

发布时间: 2023-02-10

答: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纳实行预存代扣制。灵活就业人员应与委托银行签订银行扣款协议,并于每月20日前将应缴费款足额存入委托银行代扣缴费款账户,2023年年底之前,税务机关将于每月21、22号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扣款,23、24号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扣款。如因金额不足等原因未能成功缴费的,缴费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税务局或扣款银行自行缴费。

缴费人可用过微信公众号“青岛税务-微服务-社保缴纳”模块,输入参保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核对无误后,在线完成缴费。

青岛企业可以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了吗?

发布时间: 2023-02-10

答:《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青岛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 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 2023-02-10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在电子税务局批量开具发票时填写了备注,但开具成功后下载发票,发现备注栏显示不齐,出现了省略号?

发布时间: 2023-02-10

答:核实发票备注是否存在总内容或单条附加要素超过一定长度的情况。建议分多条附加要素录入或者作为发票基础备注录入。

在电子税务局开具企业贷款发票时,单张开具蓝字发票票面可以显示免税字样,但是批量开具时却显示税率为0%?

发布时间: 2023-02-10

答:批量开具免税发票时,需在模版“2-发票明细信息”中【税率】栏输入“0”,【是否使用优惠政策】栏输入“是”,【优惠政策类型】输入“免税”。

在电子税务局使用模板导入批量开具发票时,无法在开批量开具时在同一票面显示多行?

发布时间: 2023-02-10

答:“1-发票基本信息”页中一个流水号代表一张发票,“2-发票明细信息”页中同一流水号多次是同一张票的不同行次。如批量开具时需要在同一票面显示多行,请将表 1 的发票流水号复制到表 2 对应项目的发票流水号栏次。

在电子税务局使用模板导入批量开具发票时,无法在开批量开具时在同一票面显示多行?

发布时间: 2023-02-10

答:“1-发票基本信息”页中一个流水号代表一张发票,“2-发票明细信息”页中同一流水号多次是同一张票的不同行次。如批量开具时需要在同一票面显示多行,请将表 1 的发票流水号复制到表 2 对应项目的发票流水号栏次。

可以在电票平台开具销售方和购买方为同一个企业的发票吗?

发布时间: 2023-02-10

答:按照当前系统规则:“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外,其他发票需按税号控制,销方与购方不能为同一企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按买方单位与卖方单位不为同一企业控制。”

出口退税企业税务数字账户没有“出口退税勾选”功能模块,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2023-02-24

答: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 企业备案信息查询,在“扩展信息”界面查询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如未完成出口退税备案,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企业发生对外业务是否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 2023-03-03

答: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所称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三、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四、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是否免征房土两税?

发布时间: 2023-03-03

答:根据《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忘记在2023年2月28日前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了,怎么办?会有什么影响吗?

发布时间: 2023-03-03

答:您可以通过“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社保缴费”模块等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渠道进行补缴。

根据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定,参保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按时参保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当年度应缴费部分后,需要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才能享受我市居民医保规定待遇。(例如:2023年3月1日进行了补缴,从2023年3月开始计算3个月等待期,3、4、5月份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税务机关提醒您: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请尽早进行补缴,避免继续影响享受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补缴社会保险费?

发布时间: 2023-03-03

答: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社会保险费的(当年度补缴除外),应先按照人社、医保部门的规定办理补缴核定手续,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进行缴费。

我2019年就职于青岛某公司,2020年离职。现在想补缴2019年个人部分社保欠费158元,该如何进行缴费呢?

发布时间: 2023-03-24

答:首先登录电子税务局“个人身份补缴”模块查询是否存在缴费信息,若存在缴费信息,可直接进行缴费;若不存在缴费信息,则需要先联系人社、医保部门进行缴费信息核定,缴费信息核定完毕并推送税务部门后,即可登录电子税务局“个人身份补缴”模块进行缴费。

我2015年就职于青岛某公司,2019年离职。现在想补缴2019年个人部分社保欠费369元,但发现之前的公司已经注销了,该如何进行缴费?

发布时间: 2023-03-24

答:需要先联系人社、医保部门进行缴费信息核定,缴费信息核定完毕并推送税务部门后,到原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参保信息关联。关联完毕后,即可登录电子税务局“个人身份补缴”模块进行缴费。

什么叫“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

发布时间: 2023-03-31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企业申请办理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进口免税等手续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 2023-03-31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发布时间: 2023-03-31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1、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2、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什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发布时间: 2023-03-31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2、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哪些业务需要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发布时间: 2023-03-31

答: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什么形式报送上一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发布时间: 2023-03-31

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以年度报告形式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需要提交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吗?

发布时间: 2023-03-31

答: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的《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完成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2023-03-31

答: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发布时间: 2023-03-31

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如何查询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开票情况?

发布时间: 2023-04-14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本单位各个渠道开出和收到的发票数据、海关缴款书数据并可详细展示票据数据、票据状态等情况,还为纳税人提供多种自行交付的渠道。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 2023-04-14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2年第5号)规定:“山东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其他个人,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房土两税免征,如何修改申报信息?

发布时间: 2023-04-14

答: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界面。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源采集”进入界面,现在已采集需要变更的税源信息。

1、城镇土地使用税:点击“应税明细”——“变更”录入相关信息以及“变更时间”——“保存”。

2、房产税:点击“应税明细”——“变更”录入相关信息以及“变更时间”——“保存”。

注意:录入“变更时间”后,税源信息从次月生效。

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 2023-04-19

答:(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所称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4.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三)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四)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1.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3.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如何缴纳?

发布时间: 2023-04-28

答: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纳实行预存代扣制。灵活就业人员应与委托银行签订银行扣款协议,并于每月20日前将应缴费款足额存入委托银行代扣缴费款账户,税务机关原则上每月21日对灵活就业人员发起批量扣款,如因金额不足等原因未能成功缴费的,缴费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税务局或扣款银行自行缴费。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票面没有发票专用章吗?

发布时间: 2023-04-28

答: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

纳税人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 2023-04-28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电子税务局登录时输入密码次数过多被锁定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3-05-06

答:一天内同一认证方式连续失败5次的,账号自动锁定。账号被锁后,用户可以直接使用页面右下方的“忘记密码”模块修改密码后重新登录,或等待次日零时系统自动解锁。

电子税务局登录用户名是什么?怎样添加或修改?

发布时间: 2023-05-06

答:用户名是个人用户账号的一种,可以用来登录电子税务局。用户注册时可以进行设置,若已经注册过的自然人可以通过【账户中心】的【个人信息管理模块】进行添加和修改。用户名一年可修改一次。

电子税务局登录密码为身份证后6位,是否会出现知道企业办税人员身份证号的人都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的情况?

发布时间: 2023-05-06

答:电子税务局采用双因子登录,第一验证因子为账号密码,即使账号密码通过后,也需要第二验证因子通过验证,即短信验证或刷脸验证通过后才能登录进电子税务局。只有账号和密码无法登录电子税务局。

登陆企业业务时需要输入个人用户密码,但是忘记密码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3-05-06

答:企业业务、自然人业务、代理业务等入口的个人用户密码为原电子税务局自然人账户密码。个人用户密码的初始密码为证件号码后六位。使用初始密码登录的,登录后系统会要求自然人修改密码,修改完成后用户需要重新登录。新的个人用户密码即是修改后的密码。如果忘记密码或者不记得自己是否有个人用户密码,可以直接到登录页面右下方【忘记密码】来设置新密码。

精简涉税费资料的内容和定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5-11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中共对34项涉税费资料进行精简,其中,取消报送涉税费资料12项,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22项。

取消报送指现有文件规定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时需报送的资料改为无需报送。

留存备查是指现有文件规定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时需报送的资料改为资料留在纳税人处存档保管,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纳税人对实行容缺办理的涉税费资料,是必须进行容缺办理,还是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容缺办理?

发布时间: 2023-05-11

答: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纳税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容缺办理的,则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涉税费资料。

纳税人对涉税费资料选择适用容缺办理的,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 2023-05-11

答:纳税人选择容缺办理的,应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格式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附件2),书面承诺已经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法律责任。对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事项。

哪些纳税人不适用容缺办理?

发布时间: 2023-05-11

答: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

其他纳税人存在未按时提交容缺办理资料的,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容缺办理。

纳税人选择适用容缺办理的,其资料补正方式及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2023-05-11

答:纳税人可选择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在承诺时限内将补正资料报送给税务机关。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以提交时间为准;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以寄出时间为准。

数电票开具之后如何冲红?

发布时间: 2023-05-18

答:《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数电票可以部分冲红吗?

发布时间: 2023-05-25

答:(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蓝字发票,在受票方未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由销售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必须进行全额红冲。

(二)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4.试点纳税人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之和,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有误,办理红字发票确认单后,还需要专门再操作开具红字发票吗?

发布时间: 2023-05-25

答:(一)销方单方确认即开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销方开具数电票后,在购方未做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前提下,实现录入确认即开票,销方无需再进入专门开具模块进行开具红票操作。

(二)购销双方确认即开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销方开具数电票后,购方已做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前提下,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另一方确认后,实现确认即开票,销方无需再进入专门开具模块进行开具红票操作。

(三)综服平台与电票平台交互实现红字确认单确认即开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销方开具数电票,购买方使用综服平台用票,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另一方确认后,实现确认即开票,销方无需再进入专门开具模块进行开具红票操作。

扣缴客户端采集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为何没有自动生成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发布时间: 2023-05-25

答:导入工资薪金后,选择点击【预填扣除信息】,勾选“我确认需要进行自动预填”,并确认预填内容和预填人员范围,点击【确认】,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容缺办理有哪些事后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 2023-06-01

答:(一)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书面承诺时限到期前通过电子税务局、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在书面承诺时限内补齐资料,履行承诺。

(二)纳税人在书面承诺时限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三)纳税人存在容缺办理事项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对其暂停提供各类容缺办理服务;待纳税人履行承诺后,税务机关对其恢复提供各类容缺办理服务。

开票方式如何切换为使用电子税务局开具?

发布时间: 2023-06-01

答:已经核定数电票但未核定卷式发票、纸票切换方式未调整为电票平台的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时系统会有相关提示。

(一)如果纳税人税控纸质发票结存为0,登录后弹出“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具备数字化电子发票使用资格,您结存的纸质发票全部开具并验旧后,将切换到电子税务局开具纸质发票。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12366热线。”同时页面下方增加“确认切换”的按钮,纳税人点击按钮后,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的纸质发票开具方式切换申请已经受理,预计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切换。”

(二)如果纳税人纸质税控发票结存不为0,弹出“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具备数字化电子发票使用资格,您结存的纸质发票全部开具并验旧后,将切换到电子税务局开具纸质发票。如您结存的纸质发票全部开具仍显示此项提示,请先办理发票验旧(增加功能链接)后进行申请开具方式切换。如果您尚有空白发票未开具,请及时开具并验旧完成后申请开具方式切换。

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12366热线。同时页面下方增加“发票验旧”的按钮。”如果纳税人点击“发票验旧”后,系统将跳转至电局相应页面。

容缺办理有哪些事后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 2023-06-01

答:(一)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书面承诺时限到期前通过电子税务局、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在书面承诺时限内补齐资料,履行承诺。

(二)纳税人在书面承诺时限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三)纳税人存在容缺办理事项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对其暂停提供各类容缺办理服务;待纳税人履行承诺后,税务机关对其恢复提供各类容缺办理服务。

开票方式如何切换为使用电子税务局开具?

发布时间: 2023-06-01

答:已经核定数电票但未核定卷式发票、纸票切换方式未调整为电票平台的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时系统会有相关提示。

(一)如果纳税人税控纸质发票结存为0,登录后弹出“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具备数字化电子发票使用资格,您结存的纸质发票全部开具并验旧后,将切换到电子税务局开具纸质发票。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12366热线。”同时页面下方增加“确认切换”的按钮,纳税人点击按钮后,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的纸质发票开具方式切换申请已经受理,预计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切换。”

(二)如果纳税人纸质税控发票结存不为0,弹出“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具备数字化电子发票使用资格,您结存的纸质发票全部开具并验旧后,将切换到电子税务局开具纸质发票。如您结存的纸质发票全部开具仍显示此项提示,请先办理发票验旧(增加功能链接)后进行申请开具方式切换。如果您尚有空白发票未开具,请及时开具并验旧完成后申请开具方式切换。

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12366热线。同时页面下方增加“发票验旧”的按钮。”如果纳税人点击“发票验旧”后,系统将跳转至电局相应页面。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有开票额度限制吗?

发布时间: 2023-06-08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在此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适用差额征税的劳务派遣企业开具发票时有何要求?

发布时间: 2023-06-16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网上如何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发布时间: 2023-06-16

答: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国际税收业务-证明开具,选择“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同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确认无误后提交到电子税务局,即可生成税务备案电子化信息。完成税务备案电子化操作后,备案信息可在税务部门、付汇银行间共享,备案人无需到办税服务厅打印纸质备案表盖章,即可到付汇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房屋大修停用期间是否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 2023-06-2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2024年至2027年纳税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有什么车辆购置税优惠?

发布时间: 2023-06-25

答: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6-25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个人在网上代开普通发票,有什么条件吗?

发布时间: 2023-06-30

答:自然人网上代开普通发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一) 单笔申请代开发票金额或当月累计申请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含本次) 的。

(二)当月累计申请代开发票次数不超过5次 (含本次) 的。

(三)连续6个自然月累计申请代开发票次数不超过25次 (含本次) 的。

对于电子税务局和手机税税通APP暂无法支持代开的业务,请携带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

纳税人享受车船税优惠,需要备案吗?

发布时间: 2023-06-30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需要备案吗?

发布时间: 2023-06-30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10号公告)针对新能源乘用车设定了减免税限额,具体怎么计算呢?

发布时间: 2023-06-30

答:《公告》规定2024—2025年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举例来说,李某在2024年2月5日,购买一辆符合《公告》要求减免税标准的新能源乘用车,以销售价格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3万元(30×10%),按免税政策免税额为3万元,未超过3万元的免税限额,李某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以销售价格5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应纳税额为5万元(50×10%),按免税政策免税额为5万元,超过免税限额2万元,李某可享受3万元的免税额,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2万元。

《公告》规定2026—2027年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时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举例来说,张某在2026年3月1日,购买一辆符合《公告》要求减免税标准的新能源乘用车,以销售价格3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3万元(30×10%),按减半征收政策减税额为1.5万元(3×50%),因未超过1.5万元的减税限额,按政策规定,张某可享受1.5万元的减税额,需缴纳车辆购置税1.5万元;以销售价格5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应纳税额为5万元(50×10%),按减半征收政策减税额为2.5万元(5×50%),因超过1.5万元的减税限额,按政策规定,张某可享受1.5万元的减税额,需缴纳车辆购置税3.5万元。

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 2023-06-3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的流程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7-07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自动跳转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通过开票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数电票。

我收到一张数电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发布时间: 2023-07-07

答:可以。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

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 2023-07-07

答:个体工商户提出变更经营者申请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变更双方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未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同时缴销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正本、副本)。经办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采集的,无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在完成实名验证后即可以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将房屋赠与给他人需缴契税吗?

发布时间: 2023-07-0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的规定:“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机关承受的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 2023-07-0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能否抵扣上一环节已纳消费税?

发布时间: 2023-07-07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贸企业出口不退增值税且应征消费税的产品,消费税可以退吗?

发布时间: 2023-07-07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的流程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7-14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自动跳转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通过开票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数电票。

我收到一张数电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发布时间: 2023-07-14

答:可以。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

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 2023-07-14

答:个体工商户提出变更经营者申请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变更双方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未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同时缴销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正本、副本)。经办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采集的,无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在完成实名验证后即可以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将房屋赠与给他人需缴契税吗?

发布时间: 2023-07-14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的规定:“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机关承受的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 2023-07-14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能否抵扣上一环节已纳消费税?

发布时间: 2023-07-14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贸企业出口不退增值税且应征消费税的产品,消费税可以退吗?

发布时间: 2023-07-1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 2023-07-20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 2023-07-2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装修费是否包括在契税计税价格中?

发布时间: 2023-07-20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自然人网上开店是否需要纳税?怎么纳税?

发布时间: 2023-07-20

答:自然人网上开店应当按照电商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网店如果属于电商法规定的无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四类情形,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采集确认基础信息,代开发票时,按现行规定确定是否要计征税款。已采集确认基础信息的自然人可自行选择按期或按次申报纳税。

购买期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2023-07-2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电商法实施之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不是要办理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 2023-07-20

答: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无需另行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办理但尚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经营者,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如申报纳税、代开发票等),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对电商法规定的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四类情形(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暂不办理税务登记,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为其赋予纳税人识别号,采集确认基础信息。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 2023-07-20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小微企业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 2023-07-27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试点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发布时间: 2023-07-27

答:办税人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解除税务网络可信身份关联关系时,办税人员可通过线上自行解除或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解除。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发布时间: 2023-07-27

答: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个体工商户7月份季度申报时不需要报送财务报表吗?

发布时间: 2023-07-27

答:(一)实行定期定额管理个体工商户、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填写会计报表情况,不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二)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无企业所得税税种仅申报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需按季度和年度报送财务报表。

(三)无企业所得税税种,仅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只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除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外的增值税小规模个体工商户,仅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发票额度不够使用,是否可以申请调整额度?

发布时间: 2023-08-04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8-04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已经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8-04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什么渠道补缴社保?

发布时间: 2023-08-11

答: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档次选择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关注“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右下角“微服务”,选择“社保缴费”模块。

第二步:进入 “社保缴费”模块后,输入参保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缴费”模块。

第四步:选择需缴纳险种的个人参保编号,核对“险种类型”、“缴费基数”无误后,点击“立即缴费”。

第五步:核对缴费金额无误后,点击“立即缴费”。

第六步:核对“订单金额”无误后,点击“确定”。

第七步:输入交易密码,缴费成功,点击“完成”。

企业如何与税务签订三方扣款协议?

发布时间: 2023-08-11

答:企业可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网签三方协议”模块,按照需要选择“网上签约-纸质协议”、“网上签约-非网银通道(TIPS)”或“网上签约-网银通道(U 盾)”途径,填写对应的开户银行等信息完成网签三方协议。

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的纳税人如何勾选发票?

发布时间: 2023-08-11

答: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用途确认的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勾选确认模块,确定当前属期正确,选择【抵扣类勾选】功能,进入【抵扣勾选】模块,根据纳税人实际需求选择“勾选状态”、“发票来源”、“开票日期起止”等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后,可直接在当前页面进行勾选提交。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其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同时予以退(返)还?

发布时间: 2023-08-11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六条规定,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发票额度不够使用,是否可以申请调整额度?

发布时间: 2023-08-18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8-18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已经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8-18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8月份社保费批扣时间是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 2023-08-25

答:根据2023年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调整工作安排,为最大限度保障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及时享受社保待遇,2023年8月份税务部门将对灵活就业人员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以下时间、顺序依次进行扣款:

(一)8月21日-23日,对“2023年8月当月应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3年8月当月应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扣款。

(二)8月底之前,对“2023年1-7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平调差补缴金额”扣款。

温馨提醒:如果采取银行扣款方式缴纳社保费,请在上述扣费时间节点前将应缴费款足额存入扣款签约银行账户,并及时关注扣款结果。若因余额不足未成功扣款的,请及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渠道自行缴费。

数电票的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

发布时间: 2023-08-25

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您在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或者因销货方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无论当月或者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发布时间: 2023-08-25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市区、县城、镇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 2023-08-2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什么规定吗?

发布时间: 2023-08-25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 2023-08-25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查询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

发布时间: 2023-08-25

答: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模块查询发票的领用、开具和库存情况。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发票查询统计】—【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可进入该模块。

交强险保险发票的备注栏里注明的代收车船税可以报销吗?

发布时间: 2023-08-25

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取得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建议参照企业内部报销制度确认。

水资源税对应的水费收入如何开票?

发布时间: 2023-08-25

答: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通过微信公众号缴纳社保费?

发布时间: 2023-08-31

答:第一步:关注“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右下角“微服务”,选择“社保缴费”模块。

第二步:进入 “社保缴费”模块后,输入参保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缴费”模块。

第四步:选择需缴纳险种的个人参保编号,核对“险种类型”、“缴费基数”无误后,点击“立即缴费”。

第五步:核对缴费金额无误后,点击“立即缴费”。

第六步:核对“订单金额”无误后,点击“确定”。

第七步:输入交易密码;缴费成功,点击“完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什么减免优惠吗?

发布时间: 2023-08-31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二条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要按照固定的档次(例如社平工资的60%、80%、100%、200%、300%)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吗?

发布时间: 2023-09-08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指南>的通知》(2022年第1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据此,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时无档次要求,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即可。

我是一名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度1月份申报的社保费缴费基数是6000元,请问现在还需要进行社平调差吗?

发布时间: 2023-09-08

答: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68号)文件规定,2O23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自 2023年1月 1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本年度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工资重新进行封顶保底,超出的差额部分作退费处理,不足的差额部分作补收处理。据此,对于申报的缴费基数在4242元(不含)—21207元之间的,不再进行社平调差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若想调整缴费基数,可在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于缴费当月的19日前重新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基数,确定缴费金额。

保管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3-09-14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保管合同,税率为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印花税如何缴纳?

发布时间: 2023-09-14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固体废物环保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每污染当量的税额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3-09-14

答: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固体废物中,煤矸石每吨5元,尾矿每吨15元,危险废物每吨1000元,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每吨25元。

同一企业有多个污染物排放口,如何计征环保税?

发布时间: 2023-09-14

答: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已经在异地缴纳车船税,还需要在登记地缴纳吗?

发布时间: 2023-09-22

答: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因此,在异地已代扣代缴车船税的,登记地不需再缴纳。

如何确定畜禽养殖业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发布时间: 2023-09-22

答: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可以退还车船税吗?

发布时间: 2023-09-22

答: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政府竞拍的土地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 2023-09-22

答: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发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通过竞拍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

发布时间: 2023-09-22

答: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车辆被盗之后又找回来,应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车船税?

发布时间: 2023-09-22

答: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3-09-28

答: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个人购房契税适用税率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未接到降低契税税率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办理清算申报的期限是多久?

发布时间: 2023-09-28

答:对于符合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哪些情况需要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23-09-28

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所含的开发间接费用都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2023-09-28

答: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企业占地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 2023-09-28

答: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费用中所含的财务费用如何扣除?

发布时间: 2023-09-28

答:(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企业占地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

发布时间: 2023-09-28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个人出售住房是否需要交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23-09-28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出售无产权的房子是否需要交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23-09-28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024年度城乡居民两险具体缴费期限是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 2023-10-13

答:2023年9月至12月为2024年度城乡居民两险的集中缴费期。为确保社保待遇的正常享受,参保居民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及时足额缴纳2024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两险的缴费渠道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3-10-13

答:缴费人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居民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后,可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渠道按规定进行选档、缴费:

1.线上渠道: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系统、手机税税通APP(“个人办税”)、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云闪付(“城市服务”);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青岛银行、招商银行手机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手机银行支持用数字人民币缴纳居民社会保险费。

2.线下渠道:各区、市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税务窗口、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税务窗口、自助办税缴费终端(社保费模块)、青岛银行、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等银行各网点均可以办理。

3.银行扣款(批扣):本次集中缴费期批扣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20日,采取银行扣款方式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应于12月1日前完成缴费档次选择或确认,并将应缴费额及时足额存入已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账户中,关注扣款情况。此方式仅适用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露天游泳场馆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 2023-10-1

答: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露天游泳馆,需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暂无特定的减免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3季度房土两税是否继续免征?

发布时间: 2023-10-13

答:《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3〕5号)规定,《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3〕3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目前尚未有新文件下发。

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是否包括企业已转为自用的房地产建筑面积?

发布时间: 2023-10-1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不包括企业已转为自用的房地产建筑面积。

转让未开发的土地,土地增值税可以加计扣除么?

发布时间: 2023-10-1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铁路运输的托运人,需要交印花税吗?

发布时间: 2023-10-13

铁路运输的托运人,需要交印花税吗?

答: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10-13

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主体为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需要符合条件: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印花税减半征收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10-20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在微信公众号中选档?

发布时间: 2023-10-20

答: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档次选择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关注“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右下角“微服务”,选择“社保缴费”模块。

第二步:进入 “社保缴费”模块后,输入参保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缴费档次选择”。

第四步: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编号,点击“确定”。

第五步:选择“缴费档次、生效年月”后,点击“确定”。注:税务机关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批量扣款,缴费人如需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请直接进入“缴费”功能模块进行操作。

第六步:确认成功后,如需缴费可点击“去缴费”进入缴费页面;如无需缴费,可点击“退出”,档次确认成功。

投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 2023-10-20

答:不属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未列明金额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 2023-10-2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国际货运凭证如何征收印花税?

发布时间: 2023-10-20

答:(一)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二)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三)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去年选择了300元的缴费档次,今年300元档次取消了,应该怎么进行缴费?

发布时间: 2023-10-20

答:因政策调整,原300元档次已取消,之前选择300元档次的居民,可通过“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经办银行等渠道重新选择缴费档次并进行缴费。另外,为保障广大居民缴费人的缴费权益,税务部门将于11月下旬对原选择300元档次且未通过上述渠道调整过缴费档次的人员,将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350元,并按调整后的档次扣费。如需选择其他缴费档次,请于扣款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上述渠道进行修改。

个人出租住房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发布时间: 2023-10-20

答: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各类技术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2023-10-20

答: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计算?

发布时间: 2023-10-27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有哪几种办理方式?

发布时间: 2023-10-27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前,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是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还是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

发布时间: 2023-10-27

答: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结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其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经营者变更后,及时将相关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纳税人如何办理跨省迁移?

发布时间: 2023-10-27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中身份验证状态有哪些?有什么含义?

发布时间: 2023-10-27

答:具体状态有:【待验证】:人员信息未报送成功时的默认状态;【验证中】:表示尚未获取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再次报送人员信息时,系统会自动获取验证结果,或通过“状态更新”功能手动更新;【验证通过】:表示采集的人员信息与公安系统的信息是一致的;【验证失败】:表示该自然人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不一致,可以核实后将信息修改正确,如果确认无问题的,需要去办税服务厅做“特殊信息采集”,客户端通过“状态更新”功能手动更新;【暂不验证】:表示该自然人身份证件类型为非居民身份证(如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护照等),目前尚无法进行验证,可以忽略该结果,正常进行后续操作。

城乡居民医保已经缴纳395元的档次,是否可以再调整为462元的档次?

发布时间: 2023-11-03

答: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档次未变更的,税务部门将沿用上一年度缴费档次,缴费成功后,缴费档次无法修改。

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如何备份和恢复备份?

发布时间: 2023-11-03

答:在旧电脑的自然人扣缴客户端,选择“系统设置-备份恢复-备份设置-选择备份路径”将文件拷贝到新电脑,新电脑的客户端中选择“系统设置-备份恢复-恢复设置”导入备份文件即可。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前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3-11-03

答:已办理过信息确认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原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即中止。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新经营者需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等后续事项。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定额是否可以沿用?

发布时间: 2023-11-03

答: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前,按照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规定清税。

经营者变更之后,定期定额予以保留。新经营者应缴税款从原经营者清税的次日起延续。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当中,未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在税款属期结束后,通过更正申报方式补充申报缴纳当期税款。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最后一日,已完整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自下一个税款属期开始正常申报纳税。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研发费用金额较小,是否可以选择预缴时不享受,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发布时间: 2023-11-10

答:对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11-10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之规定,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

城乡居民医保2024年度已经缴完,在微信公众号查询缴费记录,显示缴费年度2023年,缴费时间是2023年11月 X日,没有显示2024年缴费记录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3-11-17

答:2023年9月至12月为2024年度城乡居民两险的集中缴费期。缴费后,缴费人可以通过手机税税通APP下载完税(费)凭证(含代他人缴纳的)。

收到短信提醒我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申报有误,请问残保金计算公式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11-17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代他人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应如何下载完税(费)凭证?

发布时间: 2023-11-17

答: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缴费人可以通过手机税税通APP下载完税(费)凭证(含代他人缴纳的)。具体路径:第一步:选择“个人业务”,完成实名认证并注册后,登录手机“税税通”APP,进入首页。第二步:点击下方“查询”。第三步:点击“公众查询”下的“社保费完税证明”模块。第四步:首次下载,请选择“代开完税证明(首开)”。第五步:填写被代开人身份证号并选择费款所属期,点击“查询”按钮。第六步:点击“开具”,后自动跳转至所下载的完税(费)证明页面。第七步:下载所属期完费证明。另外,“代开完税证明(首开)页面右上角“开具就”支持查看开具记录。如之前已下载过相关完税证明,需要再次下载,则需要选择“代开完税证明(补开)”模块,输入“开具日期”的起止时间,进行查询、补开。

友情提醒:除使用手机税税通APP下载社会保险费完税(费)证明外,也可携带被代办人身份证明到各区、市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税务窗口、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税务窗口、自助办税缴费终端 (社保费模块)打印社会保险费完税(费)证明。

转让创新企业CDR如何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 2023-11-17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第四条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要中止或注销参保,应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 2023-11-27

答:参保居民符合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需办理中断缴费的,或因法定事由需中止或注销参保登记的,应及时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申请办理,也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模块自助办理。

新办企业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税务信息采集?

发布时间: 2023-11-27

答:新开办纳税人可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新办纳税人套餐”模块申请办理纳税人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业务事项。

注意事项:在办理新办纳税人套餐申请时,相关单位的法人和实际办理人员应先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或手机税税通办理实名认证。

(一)身份信息校验环节

第一步:办税人员在办理实名认证后,选择“自然人身份”登陆青岛市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按照路径“电子税务局-套餐业务-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勾选我已阅读《用户

须知》并无异议后点击开始办理。

第三步:办税人员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和法人信息录入验证,录入法人证件类型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法人手机号为在税务机关办理实名认证使用的手机号码。填入以上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当前办理人是否为法人本人”。当前办理人员非法人本人的,需要录入实际办理人信息验证。

第四步:验证通过后系统会给出提示,并进行法人验证。填写工商登记信息,(法人电话必须与工商留的法人手机号码一致,否则会查询不到工商信息造成无法提交。如法人已实名的电话号码在税务系统中与工商系统不一致,需要重新实名认证与工商保持一致。)

第五步:验证通过后,点击“获取验证码”。非法人本人办理的,会将当前办理情况通过短信形式告知法人,办税人员需获取验证码得到法人授权许可。验证通过后,点击弹窗中的“确定”,继续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页面。

(二)填写开办信息

第六步:进入填表页后,将数据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含“*”为必填项,其余项目请按照表单提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1.纳税人基本信息。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情况,填写注册和生产经营信息、投资方信息、总分机构信息、股东信息等各类纳税人基本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信息。对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可在“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处选择“是”,“会计核算健全”选择“是”。

3.选择同时领购发票的,可以选择是否申领数电发票,可以选择是否需要纸质发票。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确定→提报。

第七步:查询办理进度。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录入申请日期起止,点击查询,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如何远程注销税控设备?

发布时间: 2023-11-27

答:第一次是登录校验,当您插入税控设备登录开票软件,系统自动筛查您是否属于“无感切换结存纸票并远程注销税控设备资格名单”,若属于将出现第一个弹窗,“尊敬的纳税人,您符合远程注销税控设备条件,是否启动注销程序?(如您持有税控空白纸质发票,将在全部税控设备注销后,汇总切换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如确认启动程序,请保持税控设备在线,如中途出现网络中断、断电、设备接触不良等异常情况,请在本月内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以免影响您的后续申报!”

第二次是即时校验,当您选择确定将剩余的纸质发票切换至数电票平台使用并远程注销当前税控设备的,系统对适用条件再次进行判断,若同时符合适用条件,则通过第二次校验,出现第二个弹窗,内容为:“尊敬的纳税人,如设备中存在空白结存纸票,在线切换完成后即可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如您持有多个税控设备,已完成切换的发票数据需在全部设备均完成切换操作后,汇总转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请妥善安排切换时间),在线切换完成后将自动为您注销设备,是否为您启动程序?”提示您选择是否启动在线切换并远程注销程序,您选择【确定】即正式进入无感切换结存纸票并远程注销流程。即您需要点击两次【确定】方可正式启动程序。

若校验不通过的,提示您不符合条件。“尊敬的纳税人,您暂不符合线上切换并远程注销税控设备条件(原因:XXX),如需切换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并注销税控设备,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 2023-11-2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影响和责任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11-27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首次发生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怎样加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 2023-11-2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数电票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发布时间: 2023-11-27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但是发票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数电票纳税人,因订单激增当月发票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

发布时间: 2023-11-27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今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缴费期批扣时间是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 2023-12-01

答:本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缴费期批扣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20日。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如何下载打印数电票?

发布时间: 2023-12-01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下载打印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不支持直接对其他税控平台开具的发票进行下载):

方式一:销售方开票成功后,在弹出页面点击【发票下载PDF】、【发票下载OFD】、【下载为XML】按钮,选择文件格式后,即可将发票下载到电脑本地,也可以点击【发票打印】按钮直接打印发票。

方式二:企业开具的发票可依次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进入发票查询页面,查询类型选择“开具发票”,自行选择相应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在结果展示列选择一条数据,点击该数据右边的【交付】,在弹出页面点击【发票下载PDF】、【发票下载OFD】、【下载为XML】按钮,即可将发票下载到电脑本地,该页面还支持点击【发票打印】直接打印发票。

方式三:企业取得的发票可依次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进入发票查询页面,查询类型选择“取得发票”,自行选择相应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在结果展示列选择一条数据,点击该数据右边的【下载】,在弹出页面可选择【二维码下载】【发票下载PDF】【发票下载OFD】【下载为XML】下载发票,该页面支持点击【发票打印】直接打印发票。

方式四:支持批量下载发票,依次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进入发票查询页面,输入查询条件后,在结果展示列勾选需要下载的发票数据,点击【批量下载】,选择文件下载类型,点击【确认】即可批量下载发票,您可以通过【批量导入导出进度查询】功能查看本次发票批量下载的进度。

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如何缴纳?

发布时间: 2023-12-01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股权转让按照“股权转让书据”税目,以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2年第5号)规定,2022年7月1日起,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登陆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印花税申报”或者“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模块,先做税源信息采集,选择印花税按次缴纳,填写必填的项目后保存并申报,申报成功后缴纳税款。

数电票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工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

发布时间: 2023-12-01

答: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发票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当月发票总额度。

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发布时间: 2023-12-01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检举税收违行为有哪些途径?

发布时间: 2023-12-01

答: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发布时间: 2023-12-08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发票可否跨地区开具?

发布时间: 2023-12-08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规定:“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何保管发票?

发布时间: 2023-12-08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规定:“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城乡居民医保通过什么途径缴纳?

发布时间: 2023-12-15

答:一是缴费人自行缴费。

可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以下渠道缴费:

(一)自助缴费

主要包括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税税通APP (“个人办税”)、微信 (“城市服务”)、支付宝 (“市民中心”)、自助办税缴费终端等方式。

(二)银行缴费

参保居民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

目前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银行有青岛银行、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上述银行各网点均可以办理。其中: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已开通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的缴费业务,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青岛银行开通了手机银行的缴费业务,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手机银行支持用数字人民币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三)服务大厅缴费

缴费人可通过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完成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缴费人选择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自助缴费办税终端、服务大厅方式缴费的,需与上述经办银行签订委托扣费协议。

二是通过代收机构缴费。

采取集中代收的,由代收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信息登记或变更,统一组织缴费人进行缴费;税务机关提供代收机构统一缴费和参保居民个人缴费等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错误,如何退费?

发布时间: 2023-12-15

答:目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退费。电子税务局退费申请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办税”—“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缴费业务”—“我要办理”—“社保费退费业务”,根据系统提示提交相关信息资料,等待税务与医保部门的审核。

温馨提示:目前只有缴纳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居民医疗退费的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要补缴社保费,应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 2023-12-15

答: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社会保险费的(当年度补缴除外),应先按照人社、医保部门的规定办理补缴核定手续,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进行缴费。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发布时间: 2023-12-15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可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如实填写信息保存提报。

“一照一码”的企业注销需要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 2023-12-15

答:(一)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二)纳税人可携带《清税申报表》(为携带公章的纳税人提供免填单服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若为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的,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若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需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发票领购薄.此业务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也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其他申报”“综合申报”“财务报表报送”及“税费缴纳”等业务的办理。

(三)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其中: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再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4.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5.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6.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个人在青岛买房有契税优惠政策吗?

发布时间: 2023-12-22

答: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个人购房契税适用税率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契税优惠?

发布时间: 2023-12-22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是否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发布时间: 2023-12-22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最新政策规定是什么?答:

发布时间: 2023-12-22

答: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根据《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8月28日起,对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公租房有什么房产税的优惠?

发布时间: 2023-12-22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有未缴纳的医疗保险,是否可以补缴?

发布时间: 2024-01-12

答:灵活就业人员存在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未缴费信息的,2024年度可继续缴纳。特别注意:缴费人若存在之前未缴费信息,需按最小属期依顺序进行缴费。例如,灵活就业人员如存在2023年10-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未缴费信息,2024年1月份缴费需先从2023年10月份起按照2023年10月、11月、12月和2024年1月依顺序进行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有未缴纳的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补缴?

发布时间: 2024-01-12

答:根据人社相关政策,灵活就业人员跨年不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即灵活就业人员若存在202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未缴费的信息,在2024年不允许进行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社平调差的缴费信息除外)。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基数什么时候可以申报调整?

发布时间: 2024-01-12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于每年1月1日至19日,在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进行申报。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当年度缴费基数的,将延用上一年使用的缴费基数,并根据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按规定进行保底封顶。年度中缴费基数若确需修改,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月19日前办理缴费基数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应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基数什么时候可以申报调整?

发布时间: 2024-01-12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于每年1月1日至19日,在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进行申报。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当年度缴费基数的,将延用上一年使用的缴费基数,并根据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按规定进行保底封顶。年度中缴费基数若确需修改,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月19日前办理缴费基数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应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勾选确认模块已抵扣勾选成功,但是申报表上没带出勾选数据?

发布时间: 2024-01-19

答:1.请确认是否在勾选统计后进行确认;2.在“抵扣勾选-未勾选”查询对应发票,检查发票状态是否为未勾选,或已勾选后进行了撤销勾选;3.选择对应表单后据实填报进项数据;4.在申报表发票汇总界面点击“一键获取”并“刷新”。

外籍个人在青岛购买住房,是否可以享受“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1-19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其中,税法所称个人对国籍没有具体限制规定,应包括中国大陆居民、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等。相应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的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中,对享受优惠的个人也没有具体限制规定,应包括中国大陆居民、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等。

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历证书在今年领取,学位证明年领取,那么如何填报教育起止时间?哪个时间段可以按照接受继续教育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时间: 2024-01-1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由于文件表述为“学历(学位)”,因此只要满足学历或学位任一条件,均可进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最长不可超过48个月。

企业的个人股东同比例减资,是否需要办理股东股权税源监控?

发布时间: 2024-02-02

答:企业股东同比例减资不需要办理股东股权税源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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