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2019年度四项销售额占比符合加计扣除要求,但该纳税人2019年9月份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2020年度是否应该继续享受该优惠?2021.08.18

纳税人2019年度四项销售额占比符合加计扣除要求,但该纳税人2019年9月份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2020年度是否应该继续享受该优惠?

留言时间:2021年08月18日 答复时间:2021年08月19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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