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热点问题解答 2020.8.2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0-08-26 15:19:5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今年我市用人单位应在何时向哪个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第二条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时间一般为8月至10月。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因此,今年我市用人单位应自11月1日起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今年我市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今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税务部门将在9月-10月组织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培训,并为缴费人提供申报免填单服务。

3.划转至税务部门征管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第一条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后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年审申报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因此,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管后,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没有变化。

4.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答: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详情请咨询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咨询电话:82788957。

5.划转至税务部门征管后,今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限什么时候截止?

答:今年我市用人单位应在11月1日至12月15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按照本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公告执行?

答:《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暂不涉及深汕特别合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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