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海南税务】12366汇编(2018年5月份)(二) 2018.5.31

12366汇编(2018年5月份)(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8-05-31 http://www.hitax.gov.cn/gzcy_2_7/31104989.html

一、增值税改革降低税率,5月1日前要将所有的专用发票都认证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只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认证抵扣即可。

二、纳税人在5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已经开具发票,5月1日之后如发生销售折让、退货、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还是按降低后的税率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从5月1日开始税率下调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受到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文件没有涉及到征收率的调整,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并未受到影响。

四、5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当时未缴纳税款也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应该如何补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五、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还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发生迁移后,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七、企业的资产损失是否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本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八、在没有申报2017年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况下,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应先申报2017年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确定企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数额。

九、2018年5月1日税率下调后,税控系统是否会自动升级,还是需要纳税人手动升级?

答:税控设备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会自动完成升级和变更。

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就不同业务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一、如何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填开金额超过销售方的开票限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如果《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的蓝字发票的金额超出开票方的开票限额,需要撤销原信息表,将原蓝字发票的金额拆分为多份,开具多份信息表,每张信息表的金额均不超过开票方的开票限额。

十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在年报前先做备案?具体要带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十三、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补开发票按照何种税率开具?

答: 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补开发票需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按照原税率补开发票,发生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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