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汇编(2018年6月份)(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8-06-22 http://www.hitax.gov.cn/gzcy_2_7/22104992.html
一、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还有效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二、2018年5月1日前发生增值税涉税业务,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按照什么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开票系统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五、5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5月1日之后开具发票,应如何选择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纳税人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应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但未开具发票,需在5月1日之后开具的,应按原适用税率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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