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海南税务】12366汇编(2018年7月份)(一) 2018.7.17

12366汇编(2018年7月份)(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8-07-17 http://www.hitax.gov.cn/gzcy_2_7/17105605.html

一、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2018年4月份购入的一批设备,不超过500万,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扣掉?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五、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如何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六、海南登记的车辆在外省购买交强险时,已由当地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是否需要在海南补缴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因此,海南登记的车辆在外省购买交强险时,已由当地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不需要在海南补缴车船税。

七、公司办理注销,清算所得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因此,公司办理注销,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清算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个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支付给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以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合理费用包含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因此,个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支付给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

九、水电工程用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08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铁路路基、站场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区码头、道路用地,机场跑道、停机坪及安全区用地,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输油、输气管道用地,输电线路、变电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因此,水电工程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企业5月份实收资本增加,是否可以享受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因此,企业5月份实收资本增加,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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