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销项税额的分离

想必这是首先要做的事,即对于当下金融业的业务,先要梳理各自的业务流程、收入核算的规则及账务处理、合同的约定,这样才能归类于增值税上一般适用的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金融商品买卖、同业往来、跨境结算等业务种类。再按照税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为哪些是应税的,哪些是非应税的、免税的。

尽管当下政策还不是很明确适用的规则,但是我们要做到销项税额的分离,即使不明确,但必须考虑如下的因素,这些工作可以提前准备,至于未来的政策,无非是确定适用标准而已,分门别类的位置我们已布下网络,就等最后的套用就行了。

(1) 由于目前政策不明确,且是过渡期,准备的时间也比较匆忙,因此我们建议在核心业务系统(或数据仓库)外,进行增值税管理系统的外挂,当然这也是中间的应对方式,因为如果在业务系统就根据税法生成价税分离,底层数据就是清楚的,那未来自动开具发票的信息及会计核算的数据都是一致的,逻辑比较清楚。因此两种方式都可适用考虑。

(2) 对于一般计税的业务,那通过设置与税务适用政策一致的科目,进行价税分离,比如利息收入,如果涉及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一般贷款利息收入是应税的,那一定要区分,首先国债利息收入要拆分出来,不用进行价税分离(可能也有的同志作虚拟的价税分离,再转营业外收入的情形)。

价税分离在会计科目上,要满足不同税率的区分,如17%、6%、免税等,这样未来的数据转移至申报表的附表当中,作逻辑的基础数据。

 分税率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

 免税收入分开具其他发票及未开具发票填写

(3) 税会差异的调整,如果对于匡息的部分,视为未约定收到的款项,依照营改增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可以先不缴纳增值税的。此部分要看将来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及企业操作的便利。如果要作出调整,则系统必须对于匡息的部分先进行纳税调减,次月收到利息再作纳税调整,这样就形成一个滚动的纳税调整的处理。

(4) 表外利息,由于当下营业税对于表外利息也是不予认可扣减应税收入的,未来增值税体系下估计会延续此政策,因此表外利息的系统确认应税收入,需要作纳税调增进来。

(5) 轧平数据,由于相应的收入是一定要确定开票收入、未开具发票收入的,所以这个数据是一定要跟当期申报的收入金额一致的,即分为应税、免税等种类,这个收入并不是会计收入,而是纳税调整之后的税收口径的收入。所以,基于银行大量不需要发票的现状,这个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填写简略起来可以轧平,也可以取业务系统的数校验平,只是要关注,可能两个步骤同时算时,会有小数点的差异,这需要人为作出调整,以税收或以会计都可以。

(6) 对于先开具发票产生纳税义务的情形是不多见的,所以这种情形在系统中也是基于有会计数据才会产生开票数据,基本上就杜绝了这样的个案情况存在。不过仍需考虑这种个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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