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1.4 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认定方式

如上,尽管有自管补充医疗保险不予认可的风险,但我们认为如苏州国税明确认可,是值得表扬的,那苏州国税认为自管情形之下的税前扣除的“支付”,并不是员工实际报销的意思,而是从公司利润表中移至自管账户,相当于钱不归公司了,是你们补充医疗的账户自管的资金了,有点类同自管工会组织收取的工会经费一样,其实这是有合理性的,为何,非要等员工有病才报销认可税前扣除,似乎有点儿缺乏人情关怀在里面,且也不符合企业掏钱为员工办好事的鼓励方式。

如果没有上述的解释口径,通常我们可能建议企业以员工实际报销进行“支付”判定,因为此时可能也存在企业未设立自管账户,仍然在公司的账户上进行资金的保管,这是形式上的不足了,也不要怪税务机关不予认可了。

而对于保险公司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只要企业购买了,且取得了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的票据,基本上得到支付的认可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资金划出企业了,此时可不管员工是否报销为前提,这是基本商业交割的一种支付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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