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1 定性:何为税法口径下的工资薪金

已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那上述的条款虽然是废止了,但基本上也是因为派遣工工资的明确而废止了,由此也确立了一个认定的原则,即工资薪金绝不是与企业签订了所谓“劳动合同”的人才叫工资薪金,而实习生、临时工、返聘人员,只要是有相应的固定性工作安排,不是简单的外包一个劳务的,都是工资薪金,因此我们也发现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原来要求的企业提供劳动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作为工资薪金的扣除判断标准是不对的。而且就算人家不作为工资薪金,还能否定人家税前扣除吗?这些人付出的劳动挣的收入是不是计入所得当中了?故不宜以简单的方式来武断处理这个工资薪金的认定。

那还有的同志认为是工资薪金,必需缴纳其相应的社保支出及住房公积金,这也是不存在必然逻辑关系的。劳务派遣工人家的保险也不是在企业缴纳的。所以这一条也不宜拿出来“亮剑”。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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