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2.4 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何时算

通常理解,都是企业汇算清缴时能计算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合伙企业平时有分红,且并入了投资企业的会计利润,那平时的预缴所得税就需要缴纳了,年度汇算清缴时再多退少补。

年度时,如果只是“虚分”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投资企业会计上没有这部分“虚分”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算为收益所得的一项,如果第二年人家分回来了一部分,在第一年调增的额度内,第二年是可以作纳税调减的,但人家实际分的钱可能并不等于原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分数,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考虑别多缴纳或缴重了。同样,对于合伙企业的转让、清算,也是要考虑这样的纳税调整因素影响的。

[案例]

比如北京某企业甲,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在苏州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分成比例为50%,若2015年苏州这家合伙企业挣了500万元,其间也没有其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事项(因为就是一个壳机构),但是当年没有分。2016年甲转让了500万元的份额给赵四,金额800万元,其余份额退回,分回投资额一共700万元,假设2016年没有发生其他经营所得等事项,甲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1) 2015年度汇算清缴:甲虽然没有分到实际的钱,但是要计算应分的部分,500*50%=250万元,并入甲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2) 2016年转让了一半的份额,转让份额的计税基础=出资额的一半500 +应分利润的一半125=625万元,800-625=175万元的转让收益,那这个125万元相当于分红转增的投资成本一样,只不过这里是交税,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是免税而已。

(3) 清算,类同转让,甲企业持有份额的计税基础是500+125=625万元,分回投资额700万元,清算收益是700-62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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