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2.3 合伙企业的应分应纳税所得额,在哪个地方缴纳所得税

这真有可能“打架”,为何?比如北京的企业,到新疆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新疆当地给了不少优惠,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人家税务局的同志说你这个能不能交给新疆啊,这还真是个问题。且来看看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参照财税[2000]91号文件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这里说明了一点,就是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是要在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人家可真的没有说合伙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问题。

那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也是这样的呢?

首先我们的理解是,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合伙企业不是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也不适用分摊所得税的政策,所以在目前税收政策的口径下,只能在法人所在地汇总一并计算缴纳所得税(除了二级分支机构的分摊),但是人家不同意啊,还真有两个省份对此进行了“规定”:

鄂地税发[2009]37 号[1]规定:六、关于合伙企业中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省局鄂地税发[2009]4 号转发)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在此之前,津地税所[2007]17[2]号文件也规定: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按财税[2000]91 号文件规定,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这不为难人家投资人吗?从我们的理解来看,湖北地税与天津地税的规定,更多是借鉴了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是我们知道,我国个人所得是分类税制,扣除一个定额的标准,有所得就算税,而企业所得税却是以年度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如果人家有亏损,还要在合伙企业所在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整个逻辑是存在问题的,所以这个只能算是地方性政策的“创新”了。



[1] 鄂地税发[2009]37号: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2] 津地税所[2007]17号: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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